{"subject":"【教發中心相關辦法】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師評估辦法","dataClassName":"教務處 - 教學發展中心","pubUnitName":"教學發展中心","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4-06-10","detailContent":"","summary":"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師評估辦法\r\n\r\n111年1月5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0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r\n111年5月25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0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r\n112年4月26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1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7次會議修正通過\r\n112年5月24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r\n114年4月23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3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7次會議修正通過\r\n114年5月14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3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r\n\r\n第一條\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教師教學、研究及服務(含輔導)品質，特依大學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作為本校各級教師評估之依據。\r\n第二條\t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講師以上)，均應依本辦法，任職滿三年者，接受第一次評估，其後每隔五年接受一次評估。未達評估期限者亦可選擇提早接受評估。\r\n\t應接受評估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期間，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估年數。\r\n第三條\t專任教師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視同通過評估：\r\n一、永久免接受評估條件：\r\n(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r\n(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r\n(三)曾獲得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技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科技部)〕傑出研究獎二次以上。\r\n(四)曾獲得國科會甲等研究獎(一次傑出研究獎相當於三次甲等研究獎)、國科會 (科技部)有主持人費之研究計畫(一年至多列計一次)，合計十二次以上。\r\n(五)曾獲得由各學院自訂列計其他政府機構有同儕審查機制及主持人費之研究計畫(一年至多列計一次)、含前述國科會(科技部)計畫，共計十五次以上。\r\n上揭研究計畫所稱列計一次，係指該類計畫獲核定研究主持費滿十二個月。惟國科會(科技部)與其他政府機構之研究計畫為分開列計，執行期不得合併計算。\r\n(六)曾獲得本校傑出教學獎三次或教育部師鐸獎。\r\n(七)曾獲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級教評會）認定之國際著名學術獎。 \r\n(八)評估時已滿六十歲且已通過至少一次評估或曾符合本條其他免評估條件。\r\n二、該次免接受評估條件：\r\n(一)近五年內曾擔任本校（含附設醫院）或教學醫院組織規程所定之一級以上主管職務達一年以上。\r\n(二)近三年內擔任本校（含附設醫院）或教學醫院組織規程所定之一級單位副主管或二級主管職務達一年以上。\r\n(三)現任本校講座教授及現任之國內外頂尖大學講座教授。 \r\n(四)近五年內曾獲得國科會(科技部)傑出研究獎一次以上。\r\n(五)教學表現達各院之最低標準，且近五年內曾獲得國科會(科技部)研究主持費四年以上(一年需滿十二個月，不得重複列計)；或近五年內在學術上有卓越貢獻，並經院級教評會認可。\r\n(六)近五年內曾獲本校傑出教學獎。\r\n(七)近五年內在其他教學、研究（含展演）、服務成果具體卓著，經檢具證明文件由所屬單位向院級教評會及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級教評會）報准免辦評估者。\r\n第四條 教師評估主要由各院級教評會負責執行。先由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級教評會）彙整、確認受評教師資料無誤後進行初審，再交由院級教評會進行複審評估。由院級單位主聘之教師評估案，由院級教評會逕行審查。各院級教評會將評估結果、會議紀錄及免評估條件之名單陳送校級教評會備查。\r\n第五條 各院級教評會應根據本辦法訂定其教師評估要點，包括評估項目（含教學、研究、服務）、標準及程序，並經校級教評會核備後實施。\r\n\t教師評估應綜合教學、研究及服務等予以客觀審慎之評估。\r\n\t教學項目應包含教師授課時數，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原則規定辦理。未符合本規定者，教學項目應評定為不通過。\r\n\t各學院得自訂教師評估所需之實際授課時數要求，惟不得低於平均每週授課時數三小時。臨床教師授課時數須符合本校兼任教師以專任教師年資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作業要點。\r\n\t研究及服務項目由各學院自訂，服務項目得包含教師擔任大學社會責任實踐相關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r\n第六條 該年度接受評估之教師，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相關資料或資料不全者，以該年度未通過評估論。\r\n\t當年度有留職停薪或帶職帶薪不在校情形（含休假研究、離校研修、借調等）致未能提出評估者，俟返校服務一年內辦理。\r\n第七條 未通過評估之教師，自次ㄧ學年度起至覆評通過前，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升等、休假研究、離校研修、借調、在外兼職兼課，亦不得申請延長服務或擔任校內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或行政或學術單位主管。\r\n\t前項不得在外兼職、借調，不含聘兼於臨床工作之教師至本校附設醫院、附屬醫院、教學醫院或建教合作醫院，所從事之臨床教學工作。\r\n\t教師經評估不通過者，於次學期起計算，應於二學年內申請覆評，並由學院協調系、所給予適當輔導及協助。覆評通過者，自次學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離校研修、借調、在外兼職兼課；覆評仍不通過時，應經提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是否續聘。\r\n第八條 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初次接受教師評估未通過者，學院教評會應給予教師具體改善建議，並協調系、所給予適當輔導及協助，並於當學年起逐年完成輔導紀錄送教務處備查，至該名教師通過評估為止。教師該次未通過結果不列入記錄，亦不受本辦法第七條之規範。\r\n\t學院得要求未通過初次評估之教師於二學年內申請覆評，覆評仍不通過者，不予列入未通過結果紀錄，亦不受本辦法第七條之規範。\r\n\t惟教師仍應於升等前通過評估。\r\n第九條 教師因懷孕、生產、育兒、配偶生產或遭受重大變故者，檢具證明經所屬院級教評會核可後，得延後兩年辦理評估。\r\n第十條 教師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估有關之討論及議決。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過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決議。\r\n第十一條 非屬學院之其他單位教師，依本校規定成立之各級教評會進行評估。\r\n第十二條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未通過評估之教師需明列未通過理由。教師對評估結果如有異議，得於收到通知後二十天內，以書面說明向上一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復，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申復以一次為限。不服校級教評會申復結果者，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辦法之規定，向該委員會提出申訴。\r\n第十三條 系(所)、院級教評會對教師於教學、研究及服務(含輔導)之通過評估門檻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r\n第十四條 本校專案教師提出升等申請前，適用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教師評估。\r\n第十五條 自本辦法通過後起聘之教師應適用本辦法。惟為保障本校教師權益，本辦法通過前聘任之教師，得於最近一次接受評估時，選擇適用本辦法或原聘任校區之評估、評量方式。且應於最近一次評估結束後，再次接受評估時適用本辦法。\r\n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r\n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校級教評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aa.nycu.edu.tw/aa/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381826922245263360&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師評估辦法 114.05"},{"fileurl":"https://aa.nycu.edu.tw/aa/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381826922266234880&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師評估辦法 114.05 修正對照表"}],"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