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List><item><subject>&lt;![CDATA[【推廣教育】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推廣教育收入收支管理要點]]&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推廣教育中心</pubUnitName><posterDate/><updateDate>113-07-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110年12月14日本校校務基金管理委員會110學年度第2次會議通過&#xd;
111年12月6日本校校務基金管理委員會111學年度第2次會議修正通過&#xd;
113年7月2日本校校務基金管理委員會112學年度第4次會議修正通過&#xd;
一、本要點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金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與「國立陽&#xd;
明交通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訂定之。&#xd;
二、各單位依本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申請推廣教育班次，應依預定收入項目&#xd;
（含收費標準）及所需行政管理費(以下簡稱管理費)、場地費、人事費、業&#xd;
務費及設備費等支出項目編列收支預算表，併入推廣教育開班計畫書辦理。&#xd;
三、推廣教育之管理費及場地費編列與分配規範如下：&#xd;
(一)管理費：&#xd;
1.編列總收入之 10%為學校管理費（學分班為 15%），5%為教務處管理費，&#xd;
5%為開班學院管理費及最高 10%為主辦單位管理費。&#xd;
2.計入學校專任教師授課時數或由學校支付鐘點之兼任教師所開設之課&#xd;
程，若招收隨班附讀學員，其隨班附讀學員之學分費收入分配 50%為學&#xd;
校管理費，5%為教務處管理費，5%為學院管理費，40%為主辦單位管理&#xd;
費。&#xd;
(二)場地費：&#xd;
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使用校內場地請依下列規定辦理。&#xd;
1.使用校內教學場所其場地費之收費（不含設備租用），得依本校教室管&#xd;
理借用辦法，或以總收入 8%核計；場地費之 50%分配給學校支付水電&#xd;
費用及校園各場地維修費用，50%分配給該場地管理單位。&#xd;
2.在職專班開設之推廣教育學分班，若學員人數五名（含）以下之課程，&#xd;
場地費得依該課程總收入 5%編列。其分配比率學校及場地管理單位各&#xd;
佔 50%。&#xd;
3.非屬本校教室管理借用辦法所規範之場地，則依各單位訂定之相關辦&#xd;
法辦理。&#xd;
4.採遠距教學課程之場地費以該課程總收入之 1%計，用以支付學校水電&#xd;
費用及校園各場地維修費用。&#xd;
(三)政府機構委託辦理之推廣教育課程，若因委辦單位依法對補助款之管理&#xd;
費編列低於本校之規定者，依其合約規定，但應優先撥列學校一般管理&#xd;
費及教務處推廣教育管理費；另約定相對自籌學費部份之管理費依第一&#xd;
款第一目辦理。應於課程結束後三個月內結算，並優先補足學校管理費&#xd;
及教務處推廣教育管理費。&#xd;
(四)因專案辦理或非營利之服務性質課程等，其管理費若有提撥不足情形，&#xd;
應依行政程序簽核憑辦。&#xd;
四、參與推廣教育工作有關人員之人事費規範如下：&#xd;
(一)教師鐘點費（含講義編撰費等）每小時以 6,500 元為上限。授課時數不&#xd;
得併入本校一般授課時數核計。&#xd;
(二)擔任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本校授課教師，若不支領鐘點費，其授課時數&#xd;
可計入該教師之授課鐘點。&#xd;
(三)計入學校專任教師基本授課鐘點或由學校人事費支付鐘點之兼任教師&#xd;
所開設之課程，若招收隨班附讀學員，該專、兼任教師不得重複支領鐘&#xd;
點費。&#xd;
(四)推廣教育學分班與在職專班混班上課者，其授課教師之鐘點費（含講義&#xd;
編撰費等）應於學分班與在職專班兩者間擇一編列。&#xd;
(五)主持人同一時期以主持兩個推廣教育班次為原則，於開班期間酌予編列&#xd;
主持人費，其合計工作費以不超過系所主管加給為準，領取工作費期間&#xd;
不得超過該課程授課期間。如與委託辦理單位訂有相關協議者，則從其&#xd;
協議。&#xd;
(六)為因應課程規劃及業務推動需要，得編列協同主持人酬勞，其每位酬勞&#xd;
以不超過主持人之酬勞為限。如與委託辦理單位訂有相關協議者，則從&#xd;
其協議。&#xd;
(七)研究人員得比照本校專任教師之酬勞規範。&#xd;
(八)專任助理比照本校約用人員相關規定辦理；兼任助理薪資每人每月以&#xd;
8,000 元為上限。委訓計畫依合約內容規定辦理。&#xd;
(九)授課期間如邀請校外人士演講，其演講費以該推廣教育課程鐘點費標準&#xd;
為原則，特殊案例則應簽請教務長同意。另原授課教師不得再支領鐘點&#xd;
費，但有主持該演講之事實得支領主持費，其標準以每人每場次 2,500&#xd;
元為上限。&#xd;
(十)校外人士應邀發表演講等課程活動，其交通費依本校外聘演講之交通費&#xd;
支給標準辦理；外聘兼任教師亦得依前述標準編列交通費。&#xd;
(十一)學生兼任推廣教育班次助理之酬勞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兼任助理及&#xd;
臨時工管理要點」辦理；學生工作費比照學校工讀生之標準。&#xd;
(十二)編制外行政支援人員得支給工作費。&#xd;
(十三)針對辦理推廣教育業務或支援辦理有績效者，得依「國立陽明交通大&#xd;
學辦理自籌收入業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規定支給工作酬勞。&#xd;
(十四)臨時人員依照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xd;
(十五)其他特殊人事相關費用得另案簽准。&#xd;
五、推廣教育之業務費及設備費規範如下：&#xd;
(一)業務費：辦理推廣教育業務所需之餐點費、教學材料費、器材維護費、&#xd;
電話費、水電費、辦公用品、印刷費、郵資、交通費、海報製作、紀念&#xd;
品費、國內外差旅費及其他與推廣教育業務相關支出。&#xd;
(二)設備費：須配合各推廣教育班次之業務需要及收支情形，才得以購置相&#xd;
關設備。&#xd;
六、本校辦理推廣教育班次應審酌成本，各項經費收支以有賸餘為原則，如不足&#xd;
支應時，應檢討撙節支用，預算執行與結餘款規範如下：&#xd;
(一)各推廣教育課程收入，應納入校務基金。&#xd;
(二)推廣教育課程經費以有剩餘為原則。課程結束二個月內得申請結餘款轉&#xd;
入課程結餘款專帳、各主辦單位管理費或開班學院管理費繼續使用，逾&#xd;
期未處理者，則全數納入學校推廣教育管理費。&#xd;
七、推廣教育提列管理費或課程結餘款之運用範圍：&#xd;
(一)支應博士班學生獎助學金。&#xd;
(二)支援辦理行政業務人員薪津及協辦人員工作酬勞。&#xd;
(三)支援推廣教育及遠距教學之軟硬體及業務相關費用。&#xd;
(四)支援水電瓦斯費用、相關維護安全衛生環保費用及辦公室用具、餐費、&#xd;
消耗品等事務性費用。&#xd;
(五)支援教師與學生參與國際學術合作、出國研習、考察、參加研討會、進&#xd;
修經費。&#xd;
(六)支應教學、研究優良教師獎勵金、服務績優員工獎勵金。&#xd;
(七)支應員工提升服務相關訓練經費。&#xd;
(八)支應圖書館購置圖書期刊經費。&#xd;
(九)辦理推廣宣傳活動業務檢討會、年終餐會相關支出，年終餐會每年以一&#xd;
次為限。&#xd;
(十)支援學校教學、學術研究及行政業務等相關支出。&#xd;
(十一)支應其他推動校務發展經專案簽准之相關經費。&#xd;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照「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金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xd;
法」辦理。&#xd;
九、本要點經校務基金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resources><relateURL>https://cec.nycu.edu.tw/Upload/FileManager/25333523-21a0-4584-8957-236cd16fc1a8.pdf</relateURL><relateNam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推廣教育收入收支管理要點(1130702)</relateName></resource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lt;![CDATA[【推廣教育】國立陽明交通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推廣教育中心</pubUnitName><posterDate/><updateDate>113-03-27</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110年7月28日109學年度第2次臨時行政會議通過&#xd;
113年3月27日112學年度第5次行政會議通過&#xd;
第一條 本校為落實終身教育理念，以學術服務社會，得辦理推廣教育；並依據「專科以上&#xd;
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訂定「國立陽明交通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xd;
本辦法。&#xd;
第二條 本校各院系所及相關教學單位，得於現有師資、人力與設備條件許可下，分別辦理&#xd;
推廣教育，推廣教育中心可獨立規劃推廣教育之開班，亦可與相關院系所共同辦&#xd;
理。辦理推廣教育不得將招生、教學等事務，委由校外機構或團體辦理。&#xd;
第三條 本校推廣教育班次，區分為學分班及非學分班次。學分班專班每班不得超過六十&#xd;
人，如因情況特殊得隨一般系所班附讀，碩士班隨班附讀人數以不超過五人為限。&#xd;
學士班隨班附讀人數，以六人為限。&#xd;
第四條 推廣教育開班申請作業程序：&#xd;
一、 本校組成推廣教育審查小組，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各學院院長及主計室主任為&#xd;
小組委員，並由推廣教育中心每學期得召開一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負責審&#xd;
查推廣教育開班計畫書申請案。開會時得請本校有關單位人員列席。另推廣教育&#xd;
中心得視實際需要以書面方式進行審查，由推廣教育中心彙整上簽呈簽核。&#xd;
二、 推廣教育開班應依教育部規定格式擬訂推廣教育開班計畫書(含收支預算表)，經&#xd;
所屬各院系所或處級審查通過做成會議紀錄後，提報推廣教育中心初審通過，經&#xd;
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審查通過，會簽人事室及主計室並奉校長或授權代簽&#xd;
人核定。&#xd;
三、 下列課程類別得逕以開班計畫書，依行政程序會簽推廣教育中心、人事室及主計&#xd;
室，並經教務長核可後，完成開班申請手續，並於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中報告&#xd;
備查。（不含境外教學課程）&#xd;
(一) 政府委託辦理之推廣教育非學分班次。&#xd;
(二) 推廣教育非學分班續開班次。&#xd;
(三) 開設之社區服務課程，如運動、休閒、創意文化或遊藝性推廣教育非學分&#xd;
班等課程。&#xd;
四、 續開班提報開班計畫，內容須檢附前一年度開班結案報告書（含課程評估、經費&#xd;
執行概況及教學反應問卷統計）。&#xd;
第五條 推廣教育班次招收學員作業程序：&#xd;
一、 經核定之推廣教育班次，應由推廣教育中心、開班單位及院系所共同對外招生。&#xd;
二、 本校推廣教育各班別招生，除接受委託辦理班別另有規定外，應符合公平、公開、&#xd;
公正原則。招生簡章或公告中應註明各班次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且不授予學位&#xd;
證書，及有關修讀學員之權利義務(如學費、退費標準、使用校內設備等）等注意&#xd;
事項，學員於報名時應詳閱，並予確認。&#xd;
三、 推廣教育班學員資格：&#xd;
（一） 學分班：應配合所開設課程之程度。屬碩士班課程者，招生對象限大學畢&#xd;
業或具備報考碩士班同等學力資格者應具備報考大學碩士班之資格；屬&#xd;
學士班課程者，招生對象限高中（職）畢業或具同等學力者。&#xd;
（二） 非學分班：依開班性質自行訂定。&#xd;
四、 除企業包班以外，各推廣教育班次應於開班前一個月公佈於相關單位網站，以供&#xd;
各界查詢。如為校外教學或境外開設者，應註明教育部核准日期及文號。前述資&#xd;
訊，應彙入教育部大專校院推廣教育課程資訊入口網。&#xd;
2&#xd;
五、 各推廣教育課程未依本辦法申請而自行開班者，本校一律不予承認其所開設之課&#xd;
程，亦不授予本校推廣教育各項證明（書）。&#xd;
六、 推廣教育得採下列方式辦理：&#xd;
（一） 校外教學：於校區、分校及分部以外之其他場地進行教學活動。並應依教&#xd;
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以洽借學校或公務機關(構)現&#xd;
有合格場地為原則，應檢具借用協議書報部備查；其他校外教學場地應檢&#xd;
具合格建管(使用分區符合建築法規所定D-5使用組別)、消防及衛生檢查&#xd;
等相關證明及設置計畫，報部核准。於開班一個月前報教育部核定。&#xd;
（二） 遠距教學：透過電腦網路及視訊等傳輸媒體進行教學活動。採遠距教學方&#xd;
式辦理者，於發給修讀證明或學分證明時，應加註「遠距教學」字樣，遠&#xd;
距教學計畫書並需提送至本校遠距教學管理單位審核。&#xd;
（三） 境外教學：於臺澎金馬以外其他國家、地區進行教學活動。境外教學場地&#xd;
以洽借當地學校之現有場地為原則，並能提供足供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xd;
備。並擬定教育部境外教學開班計畫書，經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審&#xd;
查通過，會簽人事室及主計室並奉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定，於開班三個月&#xd;
前報教育部核定。&#xd;
第六條 辦理推廣教育之班次，於報名結束後，依實際收入編列收支預算表，經所屬學院院長&#xd;
審核，會簽推廣教育中心及主計室審核，並奉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定。惟所訂各費用&#xd;
於額度內支付標準應符合本校「推廣教育收入收支管理要點」之規定。&#xd;
第七條 推廣教育學員到課，比照本校相關辦法或另由推廣教育中心、系、所及相關教學單位&#xd;
自行訂定管理辦法。唯同一科目缺課超過授課時數三分之一者，該科目視同未修，不&#xd;
發給任何證明文件。&#xd;
第八條 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故申請退費，應依下列方式辦理：&#xd;
一、 自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xd;
九成。自實際上課之日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xd;
等各項費用之半數。在班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不予退還。&#xd;
二、 已繳代辦費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xd;
三、 本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全額退還已繳費用。&#xd;
第九條 推廣教育各班別所授課程之師資，應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xd;
技術教師資格並符合下列規定，但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教育部專案核定之專&#xd;
業學（課）程，不在此限：&#xd;
一、 學分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時數，由本校專任師資授課。&#xd;
二、 非學分班至少應有五分之一時數，由本校專任或兼任師資授課。兼任教師須符合&#xd;
本校兼任教師聘任要點方得任教。&#xd;
前項時數，應以全學年推廣教育課程時數合併計算。&#xd;
第十條 推廣教育班次學員成績考核方式由開班單位或任課教師自行訂定，學分班課程成績採&#xd;
等第制，學士班課程班次以C-為及格，碩士班課程班次以B-為及格。成績之等第與百&#xd;
分計分法對照，參照本校學則相關條文辦理。&#xd;
第十一條 推廣教育班次，於每期結業後，由開班單位彙總經各任課教師簽章之成績登記單，&#xd;
上系統登錄並繳交推廣教育中心存檔。學員修讀期滿，成績及格者，由本校發給學分&#xd;
證明書或推廣教育結業證明書（學員得透過開班單位向推廣教育中心申請補發並酌收&#xd;
工本費）。&#xd;
推廣教育各班次開班計畫書及所出具各項相關證明文件，均應冠以「推廣教育」字&#xd;
樣，並載明其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各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若考量學生將來依相&#xd;
關系所辦法申請學分抵免，可考慮其課程之名稱以與一般系所課程及在職專班相同&#xd;
或有對應為原則。&#xd;
3&#xd;
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所修課程學分，可於考入本校後依學校學則或相關規定申請學分&#xd;
抵免。但抵免後，其在校修業，不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及畢業應修學分數二分之一，&#xd;
且不得少於一年，各系所班另有較嚴謹規定者從其之。&#xd;
第十二條 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兼為推廣教育評鑑審議小組，執行有關推廣教育招生、師資、&#xd;
課程、教學之品質管控及成效考核工作，對辦理推廣教育不善或不符合規定者，應陳&#xd;
請校長核定，限期改善，必要時得令其停辦。&#xd;
第十三條 各推廣教育課程必須依本辦法申請辦理，且各推廣教育班之經費收支應依本校「推&#xd;
廣教育收入收支管理要點」辦理。&#xd;
第十四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及本校相關&#xd;
規定辦理。&#xd;
第十五條、本辦法經行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resources><relateURL>https://cec.nycu.edu.tw/Upload/FileManager/a86742ee-67d0-44c0-b34f-ea20281d2a0a.pdf</relateURL><relateNam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1130327)</relateName></resource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lt;![CDATA[【全時選讀】臺灣聯合大學系統受理全時選讀生作業要點]]&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推廣教育中心</pubUnitName><posterDate/><updateDate>111-01-1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受理全時選讀生作業要點&#xd;
98 年 6 月 9 日國立交通大學 97 學年度第 4 次教務會議通過&#xd;
98 年 6 月 17 日國立中央大學 97 學年度下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xd;
98 年 10 月 22 日國立清華大學 98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xd;
98 年 11 月 11 日國立陽明大學第 36 次教務會議通過&#xd;
110 年 6 月 7 日國立政治大學 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通過&#xd;
110 年 12 月 16 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110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xd;
110 年 12 月 23 日國立清華大學學 110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xd;
111 年 1 月 12 日國立中央大學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xd;
一、 為增進台灣聯合大學系統(中央、政治、清華、陽明交通四校)學術交流,實質共享教&#xd;
學資源,互惠本系統之四校學生自派遣校至接待校選讀學分,特訂定本作業要點。&#xd;
二、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各校得依本作業要點訂定每學期之全時選讀生名額,派遣校選讀生&#xd;
之所屬系所、年級、學業成績條件,以及擬至接待校選讀之系所與名額,須由兩校相&#xd;
關系所與教務處事先協商同意。&#xd;
三、 每位全時選讀生以一學期或兩學期為選讀時間,至多以一學年為上限。&#xd;
四、 各校受理全時選讀生人數以互惠平衡為原則,全校以 5%為上限。&#xd;
五、 全時選讀生之學費與學籍仍以派遣校規定辦理。惟選修接待校在職專班及暑期課程,&#xd;
須依接待校相關規定繳費。&#xd;
六、 全時選讀生在接待校選讀學分選課程序依照接待校之規定辦理。&#xd;
七、 全時選讀生選課與成績處理由接待校負責並於學期末寄送至派遣校。&#xd;
八、 全時選讀生至接待校修讀之全部學分及成績,由派遣校審定是否列計畢業學分。&#xd;
九、 各接待校應盡力協助全時選讀生在接待校選修時的住宿需求,住宿相關事宜得依接待&#xd;
校規定辦理,並將住宿費用繳交予接待校。&#xd;
十、 各接待校應發給選讀期間之全時選讀生之學生證明。全時選讀生憑其學生證得依接&#xd;
待校相關規定使用學校內之各項設施為原則。&#xd;
十一、 本作業要點經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各校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resources><relateURL>https://cec.nycu.edu.tw/Upload/FileManager/08d6a22e-aac3-4ecd-809a-29dba577d9cd.pdf</relateURL><relateName>聯合大學系統受理全時選讀生作業要點(1110112)</relateName></resource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lt;![CDATA[【全時選讀】陽明交通大學參與臺灣聯合大學系統全時選讀生實施細則]]&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推廣教育中心</pubUnitName><posterDate/><updateDate>110-12-16</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陽明交通大學參與台灣聯合大學系統全時選讀生實施細則&#xd;
110 年 12 月 16 日 110 學年度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xd;
一、 為增進台灣聯合大學系統（中央、政治、清華、陽明交通四校）學術交流，實質共享&#xd;
教學資源，並鼓勵本校學生多元學習，爰依據「台灣聯合大學系統受理全時選讀生作&#xd;
業要點」訂定本細則。&#xd;
二、 本校各院、系、學位學程擬派遣學士班學生至其他三校全時選讀，或擬接待其他三校&#xd;
學士班學生至本校全時選讀，均須經由本校及他校相關院、系、學位學程雙方事先協&#xd;
商同意。&#xd;
三、 本校與他校各相關院、系、學位學程，應提供雙方可互相承認之必、選修課程，以供&#xd;
全時選讀生選課參考。&#xd;
四、 本校各院、系、學位學程派遣或接待全時選讀生人數，以該院、系、學位學程學士班&#xd;
人數5%為上限。&#xd;
五、 每位全時選讀生以一學期或一學年為選讀時間，至多以一學年為上限。申請以一校、&#xd;
一次為原則。已通過國內外交換生申請者，不得再申請本全時選讀生。&#xd;
六、 全時選讀生申請作業、審查甄選、錄取與時程：&#xd;
 (一)本校學生至他校全時選讀之申請資格、報名時間、報名方式、可承認之選修課程內容&#xd;
及甄選程序由各院、系、學位學程自訂。並由各院、系、學位學程匯整甄選通過學生&#xd;
名單，依規定期限送交本校教務處推廣教育中心辦理，該中心統整全校資料並轉送他&#xd;
校審查，經他校審查通過後再由該中心公告錄取名單並轉知相關注意事項。&#xd;
(二)他校學生至本校全時選讀之申請，由他校依規定期限檢送資料予本校教務處推廣教&#xd;
育中心，由該中心轉送本校各相關院、系、學位學程審查，再由該中心公告錄取名&#xd;
單並轉知相關注意事項。&#xd;
(三)全時選讀生申請時程：&#xd;
本校學生申請至他校全時選讀，經各院、系、學位學程甄選通過後，應於每年5月15~30&#xd;
日或11月15~30日，將甄選通過名單資料送交本校推廣教育中心。&#xd;
他校學生申請至本校全時選讀，經他校甄選通過後，他校應於每年6月1~15 日或12&#xd;
月1~15日，檢送甄選通過名單資料至本校推廣教育中心。&#xd;
七、 全時選讀生註冊繳費、選課、成績處理及修業期限計算：&#xd;
 (一)本校學生至他校全時選讀期間，仍應於本校辦理註冊手續並繳交全額學雜費，但不須&#xd;
另繳他校之學雜費或學分費。本校學生於選課期間欲選修他校課程之前，需填寫選修&#xd;
申請表，並經本校相關單位與原就讀學系核可，得以修課。其修讀之全部學分及成績，&#xd;
於學期結束後由他校寄送至本校，並由本校相關院、系、學位學程審定是否列計畢業&#xd;
學分。&#xd;
(二)他校學生至本校全時選讀期間，其選課程序依本校規定辦理，不另收學雜費或學分&#xd;
費，惟選修本校在職專班及暑期課程，須依本校相關規定辦理及繳費。學期結束並完&#xd;
成離校程序後，本校註冊組得將其修讀之全部學分及成績寄送至他校，並由他校相關&#xd;
院、系、學位學程審定是否列計畢業學分。&#xd;
 (三)本校學生至外校全時選讀期間結束後，應回本校繼續就讀至少一學期。至他校全時選&#xd;
讀期間併計修業年限內。&#xd;
八、 他校學生至本校全時選讀期間，住宿及宿舍費等相關事宜依本校規定辦理。本校亦應&#xd;
發給全時選讀生學生證明，全時選讀生憑其學生證明，依各單位相關規定得使用學校&#xd;
內之各項設施為原則。&#xd;
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台灣聯合大學系統受理全時選讀生作業要點」及本校]]&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resources><relateURL>https://cec.nycu.edu.tw/Upload/FileManager/d99c4686-2622-4329-ba72-c108eb33e03b.pdf</relateURL><relateName>陽明交通大學參與臺灣聯合大學系統全時選讀生實施細則(1101216)</relateName></resource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lt;![CDATA[【全時選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受理全時選讀生作業要點]]&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推廣教育中心</pubUnitName><posterDate/><updateDate>110-12-16</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受理全時選讀生作業要點&#xd;
110 年 12 月 16 日 110 學年度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xd;
一、為辦理國內大學學生全時至本校選讀學分，特訂定本作業要點。&#xd;
二、選讀系所受理各年級全時選讀生人數以不超過原核定招生名額 15%為限，全&#xd;
時選讀生錄取資格須由相關系所與教務處協商同意。&#xd;
三、每位全時選讀生於本校選讀時間，每次申請以一學年為限。&#xd;
四、全時選讀生在本校選讀學分選課程序比照選讀系所學生辦理，另有特殊規&#xd;
定者從其之。&#xd;
五、全時選讀生應在本校繳交選讀學分費，而全時選讀生選讀學分費收費標準&#xd;
為本校一般學生學分費之兩倍。無論修課多寡，學分費之計算分別為：學&#xd;
士班全時選讀生每學期以 15 學分計、碩博士班全時選讀生每學期以 8 學分&#xd;
計。全時選讀生參加暑期修課，依本校暑期修課相關規定辦理。&#xd;
六、全時選讀生選讀學分費由全時選讀生自行繳納，收歸本校學雜費收入。&#xd;
七、全時選讀生得比照本校學生使用圖書館與付費使用本校體育場及網路資源。&#xd;
八、全時選讀生成績由本校註冊組於學期末寄送原屬學校。&#xd;
九、與本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之大學，全時選讀生至本校選讀學分之規定，另&#xd;
依協議內容辦理。&#xd;
十、本作業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resources><relateURL>https://cec.nycu.edu.tw/Upload/FileManager/88fea34d-8150-46a9-bb02-1ccfc9515f3a.pdf</relateURL><relateNam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受理全時選讀生作業要點(1101216)</relateName></resource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lt;![CDATA[【隨班附讀】國立陽明交通大學隨班附讀作業要點]]&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推廣教育中心</pubUnitName><posterDate/><updateDate>110-06-29</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國立陽明交通大學隨班附讀作業要點&#xd;
110 年 5 月 26 日 109 學年度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xd;
110 年 6 月 29 日校長核定&#xd;
一、國立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充分利用教學資源，擴大教學效能，提供社會人士&#xd;
進修機會，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訂定本作業規定，以為作業依&#xd;
據。&#xd;
二、申請隨班附讀基本條件：&#xd;
（一）申請學士班隨班附讀者須具有報考學士學位資格。&#xd;
（二）申請碩士班隨班附讀者須具有報考碩士學位資格。&#xd;
（三）未具相關學位資格者，須專案申請並經本校審查通過者始可修讀。&#xd;
三、開放隨班附讀之課程：&#xd;
（一）各系、所及教學單位在維持教學品質及以正式學生優先選課之原則下，可開放供&#xd;
適於隨班附讀之學士班、碩士班課程。&#xd;
（二）各系所或教學單位應將可開放隨班附讀之課程相關資訊依規定期限提經所屬學院&#xd;
級單位核可後，送教務處辦理。&#xd;
四、隨班附讀人數限制：&#xd;
（一）學士班隨班附讀人數，以六人為限。&#xd;
（二）碩士班隨班附讀人數，以五人為限。&#xd;
五、招生作業：&#xd;
（一）隨班附讀學員之招收以申請方式為原則，由教務處負責受理申請，開課單位負責&#xd;
審查。&#xd;
（二）擬參加隨班附讀之人士，應於每學期本校訂定之期限前提出申請，經錄取之隨班&#xd;
附讀學員，其隨班附讀資格限當學期有效。&#xd;
（三）申請隨班附讀每人應繳交報名費 300 元。&#xd;
（四）經審查通過之隨班附讀者，應於加退選截止前完成學費之繳交。&#xd;
六、隨班附讀學分規定：&#xd;
（一）修讀科目之成績採等第制，學士班以 C-為及格，碩士班以 B-為及格，成績及格者&#xd;
由教務處發給推廣教育學分證明。&#xd;
（二）交換學生、外籍生及各高中推薦隨班附讀學員每學期修讀學分，另依相關規定或&#xd;
專案簽核辦理。&#xd;
七、學費：&#xd;
（一）學士班隨班附讀課程每學分收費為 2,000 元；碩士班課程每學分收費為 4,000&#xd;
元；碩士班隨班附讀學員為已取得學士學位（或已具同等學力）之本校碩士班甄&#xd;
試錄取新生者，其學分費為 2,500 元。&#xd;
（二）交換學生、外籍生及各高中推薦隨班附讀學員之收費標準，另依相關規定或專案&#xd;
簽核辦理。&#xd;
（三）開放隨班附讀之課程，如因本校校內修課人數未達開課標準或其他原因停開時，&#xd;
已繳費之學員，該科目全額退費；學員因故退選者，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xd;
廣教育實施辦法」之退費標準辦理。&#xd;
八、其他：&#xd;
 （一）錄取之隨班附讀學員得使用本校數位教學平台；如欲使用本校圖書館資源，請參&#xd;
閱各校區圖書館規則辦法。&#xd;
 （二）隨班附讀學員未來如通過本校入學考試取得學籍後，得依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及系&#xd;
所規定辦理。&#xd;
 （三）隨班附讀學員如有不當行為或影響授課或其他學生（員）之學習，經所修讀課程&#xd;
之系所及教務處通知，仍未改善者，得取消其修讀資格，且不予退費。&#xd;
 （四）凡至本校隨班附讀之學員，均屬推廣教育學員；其學分證明均應加註「推廣教育」&#xd;
字樣。&#xd;
 （五）隨班附讀學員之學籍、成績及學分證明等事宜由教務處辦理。&#xd;
九、本作業規定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resources><relateURL>https://cec.nycu.edu.tw/Upload/FileManager/1c3f574f-57f7-47a2-904c-d38297eb7a7d.pdf</relateURL><relateName>國立陽明交通大學隨班附讀作業要點(1100629)</relateName></resource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lt;![CDATA[【推廣教育】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推廣教育中心</pubUnitName><posterDate/><updateDate>108-02-21</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xd;
第 1 條&#xd;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專科學校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xd;
第 2 條&#xd;
本辦法所稱推廣教育，指依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教育目標，針對社會需求所辦理有助於提升大眾學識技能及社會文化水準之各項教育活動。&#xd;
第 3 條&#xd;
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衡酌現有師資、提供足供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備規劃辦理；所開辦班別，並應與其現有課程相關。&#xd;
學校辦理推廣教育，不得將招生、教學等事務，委由校外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xd;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相關法令命其限期改善者，於改善期間不得辦理推廣教育，學校並應即對外公告：&#xd;
一、學校財團法人或學校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xd;
二、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累計達三個月以上或未經協議任意減薪。&#xd;
三、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不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xd;
四、教學品質經本部依法令規定查核為持續列管或未通過。&#xd;
五、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六十。&#xd;
六、違反私立學校法或有關教育法令，情節嚴重，影響相關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xd;
依前項規定不得辦理前，已開辦之推廣教育，得依原開班計畫辦理至該學期結束。&#xd;
第 4 條&#xd;
推廣教育，分為學分班及非學分班二類，得採下列方式辦理：&#xd;
一、校外教學：於校區、分校及分部以外之其他場地進行教學活動。&#xd;
二、遠距教學：透過電腦網路及視訊等傳輸媒體進行教學活動。&#xd;
三、境外教學：於臺澎金馬以外其他國家、地區進行教學活動。&#xd;
大學得依其現有條件辦理學士、碩士程度之推廣教育學分班；專科學校得依其現有條件辦理副學士程度之推廣教育學分班；其學分班之課程、授課時數、成績考核及學分計算，應分別符合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其他法令規定。&#xd;
第 5 條&#xd;
推廣教育師資，應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教師資格。&#xd;
推廣教育各班別所授課程之師資，應符合下列規定，但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專業學（課）程，不在此限：&#xd;
一、學分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師資授課。&#xd;
二、非學分班至少應有五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或兼任師資授課。&#xd;
前項時數，應以全學年推廣教育課程時數合併計算。&#xd;
第 6 條&#xd;
修習學士程度及副學士程度學分班者，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xd;
一、十八歲以上。&#xd;
二、未滿十八歲者，應分別具備報考專科學校及大學之資格。&#xd;
修習碩士程度學分班者，應具備報考大學碩士班之資格。&#xd;
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學員資格，由各校定之。&#xd;
第 7 條&#xd;
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妥適規劃課程，並應組成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查每學年度各班次開班計畫；審查通過後，除境外教學開班計畫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外，其餘國內辦理之開班計畫及審查紀錄，應留校存查。&#xd;
第 8 條&#xd;
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考量師資、課程及教學品質，審慎規劃各班次招生人數。&#xd;
推廣教育學分班，以採專班方式辦理為原則，每班不得超過六十人。&#xd;
推廣教育學分班，採隨一般科系所附讀者，其隨班附讀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有特殊原因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xd;
一、大學學士班及專科學校隨班附讀人數，以六人為限。&#xd;
二、碩士班隨班附讀人數，以五人為限。&#xd;
第 9 條&#xd;
學校就推廣教育各班次招生資訊，應載明下列事項，於學員報名時向其適當說明後，並由其簽名確認：&#xd;
一、各班次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xd;
二、不授予學位證書；欲取得學位應經各類入學考試通過後依規定辦理。&#xd;
三、學員之學雜費收費、退費基準及使用校內設備等權利義務事項。&#xd;
四、其他應注意事項。&#xd;
第 10 條&#xd;
推廣教育每一學分，至少應修讀十八小時，學校並不得以短期密集授課方式進行。但有特殊原因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xd;
推廣教育學分班實習或實驗課程學分之應修讀時數，及推廣教育非學分班之修讀時數，由各校定之，並應於第九條之招生資訊中載明。&#xd;
第 11 條&#xd;
推廣教育採校外教學方式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xd;
一、屬洽借公、私立學校、公務機關（構）或教學醫院現有合格之場地辦理者，應檢具借用協議書，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xd;
二、利用前款以外之場地辦理者，其場地之建築使用類組，應符合建築法規所定 D-5 使用組別，並不得使用補習班之場所。&#xd;
推廣教育依前項第二款方式辦理者，應於開班一個月前，檢具使用協議書、該場地建築物使用執照、消防檢查及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等相關文件，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必要時，並檢附衛生檢查文件。&#xd;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2 條&#xd;
推廣教育採境外教學方式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xd;
一、各班次開班計畫應詳細敘明教學場地、課程、師資、招生資格、人數及授課方式等。&#xd;
二、各班次開班計畫書（如附表一）應於開班三個月前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逾期不予受理；學校主管機關應將核定之開班計畫書件報本部備查。&#xd;
三、應洽借當地學校之現有場地，且能提供足供該境外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備，並檢具借用協議書，併同前款報核定。&#xd;
四、應重視教學品質、維護國家形象、尊嚴及對等原則，並應遵守當地法令。&#xd;
第 13 條&#xd;
於大陸地區辦理推廣教育境外教學，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xd;
一、各校所開設之課程，其授課及教材內容使用中文者，以正體字為原則。&#xd;
二、對於大陸地區相關機關增刪學校教材之要求，應審酌其合理情形；其有違反學術自主精神，不得接受其要求，並應將增刪內容及處理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及本部備查。&#xd;
第 14 條&#xd;
推廣教育各班次，招生計畫及辦理推廣教育之學校所出具各項相關證明文件，均應冠以「推廣教育」字樣，並載明其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及修讀學年度與學期。&#xd;
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由學校發給修讀證明。&#xd;
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者，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xd;
取得前項推廣教育學分證明者，得作為下列情形之用：&#xd;
一、以大學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及二年制學士班新生入學考試，採計為考試資格。&#xd;
二、以專科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新生入學考試，採計為考試資格。&#xd;
三、以大學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或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採計為考試資格。&#xd;
第三項所修學分作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新生入學考試資格之用者，入學後，不得再予抵免學分；學分之抵免認定，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辦理。但抵免後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及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xd;
推廣教育採遠距教學方式辦理者，於發給修讀證明或學分證明時，應加註「遠距教學」字樣。&#xd;
第 15 條&#xd;
修習推廣教育學分班取得之學分，達專科學校二年制畢業學分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各校性質相近之四年制學系轉學生考試或二年制學系招生考試。&#xd;
前項性質相近學系，由各校定之。&#xd;
報考第一項招生考試之學員，每學期累計各校取得之推廣教育學分，副學士及學士程度學分班者，至多以十八學分為限；碩士程度學分班者，至多以九學分為限。&#xd;
第 16 條&#xd;
非師資培育之大學，不得辦理以取得教師資格為目的之推廣教育學分班。]]&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resources><relateURL>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27</relateURL><relateName>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relateName></resources></resources></item></ArrayL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