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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教學發展中心
111年度教學實踐研究計畫-學門成果交流會(112.06.05更新)
場次 | 日期 | 交流會學門/專案 | 協辦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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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2/8/08(二) -8/09(三) |
商業及管理學門(8/8-8/9) 數理學門(8/8) |
靜宜大學 |
2 | 112/8/10(四) -8/11(五) |
通識(含體育)學門 - 通識領域(8/10-8/11) -體育領域(8/10) 社會(含法政學門(8/10)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
3 | 112/8/15(二) -8/16(三) |
人文藝術及設計學門(8/15-8/16) 生技農科學門(8/15) |
國立宜蘭大學 |
4 | 112/8/17(四) -8/18(五) |
工程學(8/17-8/18) [專案]技術實作(8/17-8/18) |
國立中山大學 |
5 | 112/8/22(二) -8/23(三) |
醫護學門 (8/22-8/23) [專案]大學社會責任(8/22-8/23)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
6 | 112/8/29(二) -8/30(三) |
教育學門(8/29-8/30) 民生學門(8/29)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教學實踐研究計畫作業要點更新(112.06.06)
作業要點 | old | ne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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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計畫主持人為申請學校之現任專任人員、專案教學人員、附設醫院或評鑑為醫學中心等級教學醫院之人員(下略) 第一項專案教學人員,指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聘任之人員,或私立大專校院比照上開原則遴聘規定所聘任之人員。 |
本計畫主持人為申請學校之現任專任人員、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附設醫院或評鑑為醫學中心等級教學醫院之人員(下略) 第一項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指依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聘任之人員。 |
第九條 第三點 |
(三)計畫主持人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因赴國外短期研究、自本計畫申請學校離職、借調至他校或政府機關、退休,致無法執行研究計畫或資格不符第四點規定等因素,申請學校應即停止計畫執行,並將未執行款項及其百分之十五之管理費用繳回本部。惟前開赴國外短期研究或借調教師仍可繼續授課且不影響計畫執行者,並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 (三) 計畫主持人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因赴國外短期研究、自本計畫申請學校離職、借調至他校或政府機關、退休或其他原因經學校同意,致無法執行研究計畫或資格不符第四點規定等因素,申請學校應即停止計畫執行,並將未執行款項及其百分之十五之管理費繳回本部。惟符合下列規定,經報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1、 赴國外短期研究或借調教師,仍可繼續授課且不影響計畫執行。 2、 於計畫執行期間退休,但仍於同校擔任兼任教師繼續授課,且未於他校擔任專任教師者。 |
第十二條 | 教學實踐研究成果報告,申請學校應於執行期滿後二個月內放置圖書館,或以機構典藏方式將教學實踐研究成果電子檔編目儲存,(下略) | 教學實踐研究成果報告,申請學校應於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放置圖書館,或以機構典藏方式將教學實踐研究成果電子檔編目儲存,(下略) |
第十三條 | 計畫審查中或核定後經指出涉有學術倫理,且有具體事證者,依下列各款規定處理: (一)未獲本部審查通過者:由學校查處,確認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應依校內規定為適當之處置,並將處置結果即報本部。 (二)獲本部審查通過者:由本部審議,確認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得按其情節輕重對計畫主持人作成下列全部或部分處分建議: (下略) |
計畫審查中或核定後經指出涉有學術倫理,且有具體事證者,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 由學校先行查處,學校應於四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書及相關事證資料送交本部。 (二) 本部邀集學者專家,就前開調查報告書及相關事證提出審查意見,審議確認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得按其情節輕重對計畫主持人作成下列全部或部分處分建議: (下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