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多元專長培力課程招生規定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多元專長培力課程招生規定
(共十八條)
報部文號:115 年 1 月 16 日陽明交大教綜字第 1150001971 號函
教育部函復文號:臺教高(四)字第 1150006200 號函
第 一 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國人跨領域學習機會及養成多元專
業能力辦理「學士後電子與光子學士學位學程」下設電子與光子學士後專班
(以下簡稱本專班),特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
點訂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多元專長培力課程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 二 條 本專班招生由本校校級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擬定招生簡章,並秉公
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
第 三 條 本專班屬於外加名額,招生系別及招生名額須報經教育部核定後實施,無增額
錄取。
第 四 條 本專班為單獨招生,其報名資格如下:
一、 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者,得報名參加本項招生。
二、 以境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
檢覈及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九條等規定。
第 五 條 本招生入學考試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辦理。招生學系、招生方式、招生班別、招
生時程、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報名手續、評分標準、考試項目、
占分比例(權重)、甄試日期、錄取方式、流用原則、同分參酌比序、報到程
序、成績複查、入學資格不符者之處理方式、申訴方式、遞補規定、招生紛爭
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考生權利義務等事項應載明於簡章中,並經本會通過後最
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日公告。
第 六 條 入學方式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得增列面試、筆試、術科或實作等方式,經
本會同意後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採面試、術科或實作方式,其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記錄;文字紀錄
應於本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
明理由。
第 七 條 本項招生考試應於放榜前由本會決定最低錄取標準,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
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但成績
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
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經本會核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
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
生名額數:其遞補期限不得逾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歷所定開始上課日。本項招
生簡章中應明定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
績分數相同時,錄取或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
本項招生考試錄取名單,應提經本會確認後正式公告。
第 八 條 本專班於受理報名或申請截止後,各招生組別之報名人數如未達十人,經本會
同意後得辦理該學年度停招,報名費全額無息退費,考生不得異議;並於招生
簡章中明定。
第 九 條 考生若對成績有疑義,應依簡章規定並於期限內提出複查申請,以一次為限,
逾期不予受理。
第 十 條 考生若於本項招生考試活動發生糾紛案件,得備妥相關資料於放榜後一週內,
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訴,本會應於一個月內正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
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第十一條 本校試務工作人員,對於試務工作之內容(含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若本
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如
參加當年度考試,應主動迴避參與試務工作。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試務工作時,對於成績處理、放榜、報到等事宜,皆應妥慎處理,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