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5-03
發布單位:綜合二組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招生名額調整準則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招生名額調整準則 113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113.3.28) 第一條 為妥善規劃、整合與彈性運用本校各學制招生員額,特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 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招生名額調減原則 一、各系、所、學位學程因同分致增額錄取報教育部備查,經教育部扣減次學年度招生 名額者。 二、同一系、所、學位學程之招生名額,於同一招生管道分組缺額(不包括學籍分組)得 於錄取或遞補時逕行流用。同一系、所、學位學程之不同招生管道,招生時程較早 之管道辦理完竣後,缺額得流用至招生時程較晚之管道。惟各系、所、學位學程應 審慎辦理前述名額流用,倘因管控不慎導致增額錄取者,依增額人數扣減該單位次 學年度招生名額。 三、系所與學位學程師資質量連續二個學年度未達教育部所訂基準(含生師比、專任講師 比率或專任師資數),調整其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總量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 70%至90%,以符合教育部所訂基準。 四、各學制註冊率未達標調減名額 (一) 學士班、碩士班(含碩士在職專班)最近連續三個學年度新生註冊率平均低於80% 者,調整該班招生名額總量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90%為原則(四捨五入)。 (二)招生名額1名者,原則上不予調減,惟如最近連續三個學年度新生註冊人數均為0 者,得進行整併。 第三條 招生名額調增原則 一、系所與學位學程調增名額先決條件 (一)師資質量基準符合教育部總量標準規定。 (二)前二學年度無招生缺額。 二、各學制名額調增標準 學士班、碩士班(含碩士在職專班)最近連續三個學年度新生註冊率平均高於全校平均 數且達95%,得申請調增招生名額,調增上限為前一學年度教育部核定量內名額 10%(四捨五入)。 三、新設系所所需招生名額應有部分來自所屬學院系所名額。 第四條 博士班名額依據最低保障名額、近三年註冊人數平均值、近一年註冊人數及調整率等 項目每年動態調整,且仍應受前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三 款條文之規範。 第五條 前三條之新生註冊率以教育部「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臺」公告為依據。 第六條 各學制名額增減尚須參考其生師比、錄取率、國家與本校未來發展方向等,調減名額 原則上以支援新增系所所需名額或暫撥招生情形良好之系所;調增名額原則上需視當 年度調減名額數量統籌分配情形,不排除無名額可供調增之情況產生。如名額調整後 未符合師資質量指標者,得再調整其名額至符合為止。 本準則所訂調減調增之原則,不適用於特殊名額控管學系(醫學系、牙醫學系、中醫 學系、藥學系)及護理學系。 第七條 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及 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準則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新日期:113-03-19
學士班新生大禮包獎學金辦法(113)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3學年度 學士班新生大禮包獎學金辦法 1 1 1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處主管會議會議通過 ( 0 8. 16 1 1 1 學年度第 5 次教務處主管會議會議通過 111.11.22 1 12 學年度第 2 次 教務處主管會議會議通過 11 2 .1 0 05 第一條 為鼓勵資優學生就讀本校並於在學期間持續精進,由本校校 友捐贈獎學金獎助學生入學,最高得提供其在學期間所有學 雜費,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助對象: 以下獎助對象敘述均指一般生,不含公費生、離島外加、原 住民外加、屯蒙組、分發入學特種生等。 一 、 申請入學 ( 一 全國統一分發以第 1 志願錄取本校醫學系,且在台大 醫學系正取;或全國統一分發以第 1 志願錄取本校牙 醫學系,且申請入學在台大牙醫學系正取。 ( 二 申請入學全國統一分發以第 1 志願錄取本校電機工程 學系或資訊工程學系,且申請入學在台大電機工程學 系或資訊工程學系正取。 ( 三 申請入學全國統一分發以第 1 志願錄取本校資訊管理 與財務金融學系 財務金融組或資訊管理組 )),且申請 入學在台大財務金融學系或資訊管理學系正取。 二 、 分發入學 ( 一 以第 1 志願錄取本校醫學系,且分發入學成績達台大 醫學系錄取門檻;或分發入學以第 1 志願錄取本校 牙 醫學系,且成績達台大牙醫學系錄取門檻。 ( 二 以第 1 志願錄取本校電機工程學系或資訊工程學系, 且成績達台大電機工程學系或資訊工程學系錄取門檻。 ( 三 以第 1 志願錄取本校資訊管理與財務金融學系 財務 金融組或資訊管理組 )),且成績達台大財務金融學系或 資訊管理學系錄取門檻。 第三條 獎助金額與名額: 一、修業年 限內在學期間學雜費全免 須維持前一學期 學業 成 績 總平均 達 GPA3.38 以上 或班 系 排名前 35%) 。 二、 以上述資格獲獎者核撥此獎助學金時, 學生應保有在學身 份,若有保留入學資格、休學、退學、轉學等情事,中止 獲獎資格。 獲獎資格。 三、無名額限制。 三、無名額限制。 四、具學雜費減免資格者,同學先辦理學雜費減免並自行繳交 四、具學雜費減免資格者,同學先辦理學雜費減免並自行繳交減免後學雜費額度,學校再發給全額學雜費額度獎學金。減免後學雜費額度,學校再發給全額學雜費額度獎學金。 第四條 第四條 審查程序:審查程序: 一、 一、符合資格者向符合資格者向綜合組綜合組提出申請,提出申請,綜合組綜合組確認後提供確認後提供學生資學生資料,料,註冊組確認學生在學狀況,註冊組確認學生在學狀況,教務處教務處專人辦理獲獎學生專人辦理獲獎學生第一學期第一學期學雜費全免作業或學雜費全免作業或獎學金核發獎學金核發。。 二、獲獎學生第二學期起,註冊組提供獲獎學生前一學期成績 二、獲獎學生第二學期起,註冊組提供獲獎學生前一學期成績符合第三條規定者符合第三條規定者資料資料,,教務處教務處專人辦理該學期專人辦理該學期學雜費全學雜費全免作業或免作業或獎學金核發。獎學金核發。 第五條 第五條 獲本獎學金者,除經濟弱勢及清寒相關獎學金外,當學年不獲本獎學金者,除經濟弱勢及清寒相關獎學金外,當學年不得兼領其他獎學金。得兼領其他獎學金。 第六條 第六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主管會議訂定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辦法由教務處主管會議訂定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新日期:113-01-26
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109.12) 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109.12) 第1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新住民,指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許可者。 第3條 新住民以申請入學方式參加大學新生入學者,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 占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原核定各大學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之招生名額。 前項外加名額,以原核定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 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 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並報請本 部備查。 第4條 新住民依前條規定註冊入學,以一次為限。 第5條 大學招收新住民學生,應擬訂公開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自行訂定招生簡章,詳列 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申請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6條 新住民申請入學大學,除依招生規定辦理外,應於報名時同時檢附歸化國籍許可證 書及其許可函副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證明文件遺失或無法出示者,得由本人授權招生單位查證,如未能於學校註冊前 繳驗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7條 新住民學生依本辦法規定註冊入學再轉學者,由各大學自行訂定相關規定,並納入招 生規定報本部核定。 第8條 大學各招生單位放榜後,應將新住民報名、錄取及註冊人數報請本部備查。 第9條 依本辦法申請入學大學經查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或資格不符者,應由學校依相 關法令開除其學籍,並議處有關人員;如涉有偽造文書等違法行為,應依相關法令辦 理。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推展國際共同人才培育計畫審查作業要點(104.8)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推展國際共同人才培育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臺教高(二)字第 1040082029B 號令發布(104.08.19) 一、 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我國大學校院與國際學術機構或國際研究機 構合作推動我國國際人才培育,強化我國高階人才國際移動能力,並深化博士班課 程架構與國際接軌之程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不包括空中大學及軍警校院。 三、 計畫內容: (一) 本部每年公告審查期程並收件辦理審查;各校應自行整合校內博士班資源,擬具 國際共同人才培育計畫,並檢附下列表件一式五份,於規定期限內向本部申請: 1. 國際共同人才培育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1) 計畫目標及預期成果。 (2) 國際學術機構或國際研究機構於該專業領域學術成就。 (3) 培育人才對我國當前社會及產業發展重要性。 (4) 申請學校與國際學術機構或國際研究機構合作項目及模式。 (5) 計畫永續經營模式。 (6) 經費需求(包括配合款)。 2. 國際學術機構或國際研究機構合作意向書(包括中、英文版)。 (二) 前款國際共同人才培育計畫,應由我國大學校院與國際學術機構或國際研究機構 共同合作擬具,計畫項目應以雙方甄選學生、雙方教師共同指導學生、雙方共同 訂定學生畢業條件為核心架構,發展共同人才培育計畫。 四、 審查項目及機制: (一) 本部依學術領域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二) 各申請學校所提計畫,應依所屬學術領域分送審查小組審查,並由本部依當年 度預算規模,擇優核定補助;審查項目如下: 1. 國際學術機構或國際研究機構於專業領域之學術成就及聲望。 2. 培育人才對於我國當前社會與產業發展重要性及效益。 3. 申請學校與國際學術機構或國際研究機構合作項目與模式及執行力。 4. 學校所提計畫永續經營之可行性。 五、 補助方式及項目: (一) 獲核定同意補助學校應提撥配合款,配合款金額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經費之 二分之一;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撤銷原核定補助經費。 (二) 國際共同人才培育計畫原則一次核定補助三年,採二階段補助方式辦理撥款, 第一階段為發展共同人才培育架構,第二階段為選送學生赴國際學術機構或國 際研究機構研修;獲補助學校應自本部核定補助之日起算一年內與國際學術機 構或國際研究機構完成第一階段,並於完成時向本部提出計畫執行報告,經本 部核定後,始得辦理第二階段及經費請撥。 (三) 補助項目按前款計畫執行階段區分如下: 1. 第一階段:推動雙方課程架構整合之相關費用。 2. 第二階段:學生海外研修費用及行政運作成本,包括下列項目: (1)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非以僑生、大陸地區學生、港澳生及 外國學生身分之管道入學者),且未兼具其他國籍之學生,於國際學術機構或 國際研究機構研修期間之學雜費及生活費。 (2)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非以僑生、大陸地區學生、港澳生及 外國學生身分之管道入學者),且未兼具其他國籍之學生,於國際學術機構或 國際研究機構研修期間,支付其國外指導教授之指導費。 (3) 推動雙方課程架構整合之相關費用。 (四) 前款補助項目之各年度補助基準如下: 1. 推動雙方課程架構整合之相關費用:補助每案每年至多新臺幣八十萬元,累積補 助額度以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為上限。 2. 學生海外研修補助:補助每人每年至多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累積補助額度以新 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 (五) 已獲補助之計畫於本部核定補助之日起算滿一年尚未完成共同人才培育架構整 合者,本部得視計畫實際推動情形暫停補助,並追繳已撥付原補助經費之二分 之一或全部。 (六) 進入第二階段之計畫得於本部核定補助之日起算第三年結束前向本部申請延長 期間,期間內並得依第三款及第四款每年予以補助;其申請延長以一次至多三 年為原則。 六、 績效指標: (一) 量化指標: 3 1. 經我國大學與國際學術機構或國際研究機構合作培育取得學位之畢業學生數。 2. 學生畢業後三年內進入國際性職場(國際學術機構、國際研究機構、國際組織及 國際企業)從事與專業相關之就業人數。 3. 其他由學校自行選擇可反映畢業學生於國際性職場就業情況之相關指標。 (二) 質化指標: 1. 學生畢業後三年內於國際性職場就業情形(包括職涯發展、職場影響力等)。 2. 其他由學校自行選擇可反映畢業學生於國際性職場就業情況之相關指標。 七、 經費請撥、執行及結報 (一) 獲補助計畫編列之各項經費,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及本部與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研討(習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規定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規定 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60119152 號函核定(106.08.25) 110 學度臺灣聯合大學系統碩士班招生委員會第 2 次會議修正通過(110.03.10)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 110 年第 1 次四校校長會議核備(110.03.18) 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100050828 號函核定(110.05.18)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 110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2 次會議追認(110.06.11)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 110 年第 2 次校長會議追認(110.06.23) 第 一 條 為辦理「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國立中央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 陽明交通大學四校學士班轉學生招生(以下簡稱本 招生),特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 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訂定「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 二 條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組成「台灣聯合大學系統招生委員會(以下 」 簡稱本招委會)秉公平、 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本招生事宜,其組成、職掌等依「台灣聯合大學系統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校學系、招生年級、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方式及科 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考生各項應繳證書及證明文件、評分方式及標準、錄取 原則、同分參酌比序、遞補規定、試場規則、複查成績辦法、報到事項、招生紛爭 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等,並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天公告。上開所指其他相 關規定不得違背教育部相關法令及各校學則等之規定。 陸生轉學招生簡章另行定之。 招生簡章中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時應以黑體字特別標註或 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本招生於每年暑假期間舉行。 第 四 條 各校系(不包括停招學系)學士班轉學生名額,以招生、退學所生之缺額為限,不含 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但一年級及應屆畢(結)業年級不得招收 轉學生。 各校系陸生學士班轉學生名額,以所屬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各校招收陸生之系組,因學 士班招生、退學所產生之缺額為限,且不得與招收國內一般學生名額相互流用。招收陸 生轉學之校系(組),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各校系轉學生招收名額須經各校招生委員會核定後,送本招委會備查,名額不得流用 至涉及師資培育、醫學與其他政府部門訂有人力管控之學系,且於辦理轉學招生後,各校 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度教育部原核定之新生總數,每班人數依專科以 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辦理。 各校系實際錄取名額得以當年度考試舉行當天公告之各校系缺額為準;公告之名額 總數,不得低於簡章原定轉學名額數,並應於招生簡章中附註說明之。 第 五 條 考生報考資格如下: 一、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 附歷年成績單: (一)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二)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滿一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 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二)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 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 年滿二十二歲、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證書或已修業期滿者,修習下列 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 程。 (五)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得七十二學 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七、 就讀藝術教育法所定一貫制學制肄業,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準用第一 款及第三款規定。 八、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大 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修習第五 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之限制。 九、 凡因操行成績不及格退學者,不得報考本招生。 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之陸生,得報考本招生列有陸 生名額之校系組,但就讀離島學校、離島校區學系(組)及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 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 學之陸生,不得報考本招生。 前項各款報考者原讀學系或所修學分是否符合擬報考學系性質、其得報考年級及 原校修業成績是否必須及格等,應明列於招生簡章中,必要時,亦得自行訂定性 質相近學系(分)對照表列入簡章供考生參考。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 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等規定。 第 六 條 招生簡章中應明定凡以特種身分報考之考生,須繳驗有關證明文件,始得依各該 身分考生升學優待辦法規定辦理,否則概依普通身分考生不予優待之規定。 第 七 條 本招生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筆試科目以 二至四科為原則。考試項目及評分方式經本招委會決議後,明訂於簡章中。 前項考試如採面試、術科或實作方式,其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記錄,對評 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文字紀錄應於本招委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 第 八 條 本招生於放榜前由本招委會訂定最低錄取標準,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 生,列為正取生,其餘為備取生。 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具體事由並說明 訂定最低錄取標準之合理性),提送本招委會核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 分發錄取以考生總成績(含特種身分考生優待加分及加重計分)之高低順序及所填 志願先後次序次第進行分發並擇優錄取。 分發時,如遇總成績(含特種身分考生優待加分及加重計分)同分情形時,則依簡章 所訂之參酌項目及順序決定分發錄取。 遇有特殊情形致增額錄取者,應經本招委會開會決議後,將會議紀錄及有關證明文 件,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同分致增額錄取者,應於錄取學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後 二週內報教育部備查。 二、屬行政疏失致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於事實確認後一個月內報教育部 核定後始得辦理。 錄取名單應提經本招委會確認後正式公告。 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以備取生遞補,遞補期限不得逾錄取學校入學年度當學 期校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第 九 條 本招委會辦理試務工作時,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印題、閱卷、彌封、監試、 核計成績、查核、放榜、報到等事宜,均應妥為規劃處理,各試務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 有保密義務,若有本人、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參加考試者,應自行迴避。 第 十 條 考生如對招生事宜有疑義,應於簡章規定期限內,向本招委會提出書面申訴(以郵戳 日期為憑),本招委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正式函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 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第十一條 簡章應明訂轉學生入學後有關學分抵免事宜,應依各校「學分抵免辦法」及相關學 則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轉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三條 本招委會辦理招生作業之各項收支,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照各校學則及教育部有關法令規章辦理。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規定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規定 110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4 次會議通過(110.05.13) 臺教高(四)字第 1100119426 號函核定(110.9.3) 第 1 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九 條、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及大學辦理特殊選才招生計畫訂定本規定。 第 2 條 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以下簡稱本招生)由本校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秉公開、 公正、公平之原則辦理招生事務。 本會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 3 條 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方式、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 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流用原則、同分參酌比序、報到程序(含 錄取生同時錄取多校系時應擇一報到之規定)、遞補規定、成績複查、招生紛爭處理 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天公告。 第 4 條 招生學系及名額,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相關規定辦 理,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本招生名額不可與繁星推薦及申請入學名額相互流用,招生缺額得流用至各學系當學 年度分發入學招生名額中。 第 5 條 考生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於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或同等學校 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且具有招生學系規定之特殊才能或不同教育資歷者,方得報名參 加本招生。 境外臺生於境外就讀期間應達修業年限 2/3 以上。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 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等規定。 第 6 條 本招生時程依當年度特殊選才招生計畫辦理。 本招生考試得採取筆試、口試(面試)、資料審查、術科或實作等項目進行,各考試項 目成績所佔比例由招生學系自訂,經本會核定後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考試項目如採面試、術科或實作方式者,其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記錄,文 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 件中註明理由。 第 7 條 本招生錄取原則如下: 一、於放榜前由各招生學系訂定最低錄取標準並經本會審議通過。成績在此標準以上 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 二、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經招生學系檢具理由,提送 本會核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 三、正取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依招生簡章所訂同分參酌規定決定 錄取順序。如各項成績經比序仍同分,須再提該系招生委員會議定錄取之先後順 序,不得同分增額錄取。備取生錄取方式比照辦理。 四、因校內行政疏失致增額錄取者,應提本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 文件及招生檢討報告,於事實確認後一個月內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五、錄取名單錄取名單應提經本會本會審議後正式公告。 六、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由備取生遞補之。 第 8 條 錄取生報到後,得於本校規定之期限內放棄入學資格,逾期未向本校聲明放棄者,不 得參加當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申請入學、分發入學、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 選入學、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特殊選才入學聯合招生、科技校院日間部 四年制申請入學聯合招生,以及四技二專之技優保送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聯合招 生,以及四技二專之技優保送入學、技優甄審入學、入學、技優甄審入學、甄選入學、 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甄選入學、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錄取生應擇一校系報到,不得重複報到,重複報到者取消其全部校系之錄取資格。者 取消其全部校系之錄取資格。 第 9 條 錄取生所繳學、經歷證件,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不實或不符報考資格等情 事,並經查證屬實,未入學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已入學者開除學籍亦不發給任何學歷 證件;畢業後始發現者,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 10 條 參與試務人員對於試務工作應妥慎辦理,並負有保密義務。 參與試務人員若本人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如參加當年度考試,應主動迴避參與此關係者如參加當年度考試,應 主動迴避命題、閱卷、口試及審查工作。 第 11 條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 或行政救濟程序確定終結時為止。 第 12 條 招生糾紛及考生申訴事件由招生委員會試務組提請本會會議討論裁決之,考生如對 招生事宜有疑義,須於放榜後一星期內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訴,本會應於一個月內正 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第 13 條 本招生之招生報名費訂定,應經過本會決議通過,各項收支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 辦理。 第 14 條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 15 條 本規定經本會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報部文號:110 年 6 月 15 日陽明交大綜合組字第 1100018540 號函 教育部核定文號:臺教高(四)字第 1100132137 號函 第1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 職專班及博士班招生,特依據大學法第 24 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之規定,設立招生委員會(以下稱本校招生委員會)。 第2條 本校招生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副教務長、國際長、各學 院院長、各系(所、專班、學位學程)招生試務工作小組召集人擔任 之;並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綜理招生之一切事務;置總幹 事一人,由教務長擔任,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招生事務。 第3條 本校招生委員會依據招生工作進度,就全校性招生事務召開招生委員 會議,其職掌如下: 一、訂定招生策略。 二、審議招生規定、招生日程、招生簡章。 三、審定各系、所、專班、學位學程(以下稱招生單位)招生事項及 監督招生工作之進行。 四、審議最低錄取標準、錄取名單、增額錄取及不足額錄取理由。 五、裁決招生爭議、違規事項及考生申訴事件。 六、研訂重大事故應變處理對策。 七、審議考生報考資格。 八、審議其他招生相關事務。 第4條 本校招生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委員、總幹事、各學院院長及 其他委員組成。 前項所稱其他委員,其人選由綜合組每年彙整名單後,簽請主任委員 重新核定之。 招生委員會授權常務委員會於不便召開全校招生委員會時處理小規模 招生、招生申訴、擬訂招生策略等招生相關事務。 第5條 本校招生委員會議及常務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開並主持,主任委員 不克主持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副校長或教務長代理。 前項會議須有應出席委員半數(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以出席委 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始能決議,必要時得以通訊方式辦理。 主任委員得視需要,聘請校外公正人士擔任委員或列席會議。 備查本 第6條 招生單位為協辦各項招生,應設招生試務工作小組,其組織規程由招 生單位自訂,經所屬學院院長核可,提報校招生委員會備查。 招生試務工作小組委員不得少於五人,其單位主管(系主任、所長、專 班主任、學位學程主任)應為當然委員,並兼召集人。若單位主管因故 應迴避招生工作時,則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第一項組織規程應包含:試務工作小組委員之產生及組成方式、各招 生管道之招生方式、報考資格、考(甄)試項目、佔分比例、考 (甄)試委員之資格與人數、招生名額、評分及錄取原則等事項之訂 定程序、口試、筆試及審查等有關事項。 第7條 本校為辦理運動績優學生招生相關試務,另設運動績優學生招生甄審 委員會,由學務長、資格審查小組委員及術科能力檢定小組委員組 成。 第8條 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相關事務由國際事務處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處理。 第9條 本校招生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設命題、試務、查 核、監試、印題、閱卷、電算、總務、會計等工作組,分別負責執行 招生之相關工作,各工作組各置組主任一人,由主任委員委派之,並 各設幹事,人選由組主任遴選。 第10條 本設置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士班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規定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士班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規定 110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4 次會議通過(110.05.13) 臺教授體字第1100026930 號函核定(110.08.09) 第1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細 則第十九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十九條第一 項及大學辦理招生審核作業要點訂定本規定。 第2條 學士班運動績優學生招生(以下簡稱本招生)事宜由本校招生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秉公開、公正、公平之原則辦理,並處理招生有關緊急事項。 本會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3條 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運動項目、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 考試日期、報名手續、甄選方式、術科項目檢定測驗辦法、評分標準、錄 取方式、同分參酌順序、成績複查、報到事項、遞補規定、招生紛爭處理 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天公告。 招生簡章中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時應以黑體 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第4條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含應屆畢業)或符合「入 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資格,並參加當學年度大學入學考 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績通過報考學系檢定標準,且於當學年度招生簡 章規定之運動項目中符合下列 運動績優資格者(僅限報考該項目),得報 名參加本招生: 一、具備教育部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中之甄審、甄 試資格者。 二、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層級之運動競賽,並持有證明者。 三、曾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 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並持有證明者。 四、曾參加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之運動聯賽、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舉辦之全國 性單項運動錦標賽,並持有證明者。 五、曾任高中職學校運動代表隊一年以上,且曾參加縣市級以上運動競賽, 並持有證明、參賽紀錄者。 六、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畢業生,並持有證明者。 第5條 本招生之招生名額由各學系提供,依教育部核定名額辦理,其招生名額 應納入本校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招生名額總量內。 術科檢定項目及各運動項目招生名額,得由運動績優學生招生甄審委員 小組議決,並提本會報告備查。 本招生報到後之缺額回流至各學系當學年度大學考試分發入學招生使 用。錄取生報到後,不得報考當學年度大學考試分發入學招生,否則一 經查明,即取消錄取資格。 第6條 招生入學考試: 一、採考生繳驗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經資格審查小組依各系訂定學科能力要求標準進行學科能力之考核。 通過學科能力考核者,方通知參加術科考試。 二、術科考試由術科能力檢定小組為之。術科能力檢定辦法由體育室訂定, 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後列入招生簡章。 第7條 錄取原則: 一、本會應於放榜前訂定各系別之最低錄取標準,未達最低錄取標準,雖有 名額不予錄取。 錄取採登記分發方式進行,登記分發依據各項目術科成績之高低順 序;涉不同項目考生選系之優先權時,以學科能力排序優者為先。在 學系及術科檢定運動項目招生名額內獲登記分發者為正取生。 報到後若有缺額,並得辦理改補分發。 改補分發之期限不得逾本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相關規定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二、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提送本 會核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 三、同分參酌原則明列於招生簡章。 四、本招生錄取名單,經本會確認後正式公告。 第8條 本招生遇有特殊情形須增額錄取者,應由本會決議之,並將會議紀錄連同 有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同分致須增額錄取者,應於本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 日後兩週內報教育部備查。 二、屬行政疏失致須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於事實確認後一 個月內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第9條 術科運動項目檢定,其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紀錄。文字紀錄應 於本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 註明理由。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 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結束為止。 第10條 本校辦理試務工作時,均應妥慎規劃處理,各試務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 保密義務。參與試務人員之迴避原則,準用本校招生作業共同準則第 6 條 規定。 第11條 招生糾紛及考生申訴事件由本會試務組提請本會議討論裁決之,考生如對 招生事宜有疑義,須於放榜後一星期內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訴,本會應於一 個月內正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 政救濟程序。 第12條 錄取生如持偽造或不實學經歷及成績證明等,經發現後取消入學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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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辦理招生作業共同準則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辦理招生作業共同準則 112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112.11.23)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各項招生,特依據教育部「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本校「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本校辦理各項入學招生規定及有關法令規章,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校各招生單位為協辦各項招生工作,應依據本校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在系(所、專班、學位學程)務會議設立招生試務工作小組,並訂定該招生單位之試務工作小組組織規則。 第三條 本校各招生試務工作小組訂定之招生名額、報考資格、報名手續、考試日期、考試方式、考試科目及所佔比例等事項,應載明於招生簡章中,經校招生委員會通過,始得公佈實施。招生名額並須報經教育部核定。 第四條 辦理招生考試時,考試委員之資格與人數,應列明於各招生試務工作小組組織規則中。 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招生考試之審查或口試,各須有考試委員三人以上;筆試各科之命題委員人數以二人以上為原則。 筆試命題委員、口試及審查之考試委員,由各招生單位視教師專長以及研究方向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專、兼任教師擔任為原則,相關教師於考試期間均具參與試務之義務。必要時得聘請單位外人士擔任。 筆試時每一試場須有兩位監試人員,必要時校內考試得由系(所)推薦博士班學生經講習後擔任。 第五條 各招生單位辦理招生考試時,對於命題、印製試卷、彌封、監試、閱卷、核計成績、拆彌封、放榜、報到及遞補等事項,均應妥慎處理,參與人員並應注意保密事宜。 筆試試卷、彌封籤及彌封袋,得由各招生單位提出需求,並由校招生委員會統一購置。 第六條 考試方式有審查者,應於簡章中明示考生須送繳審查之必繳與可附繳資料;有口試者,考試委員應於事前商定出題範圍,及評分原則且應制定審查及口試評分單,口試委員評分後應當場繳送。 參與試務人員之本人、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參加當年度考試者,應迴避參與試務工作。 擔任補習班工作、編輯升學參考書者,應主動迴避命題、閱卷審查及口試工作。 第七條 碩士班招生考試筆試科目由各班自訂,惟以一天考完為原則。 第八條 各考(甄)試項目及筆試各科均以一百分為滿分,但各招生單位除可訂定佔分比例外,亦得採加重計分,各招生考試項目分數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第九條 各考(甄)試科目,除了要求考生表現該科目之能力以做為遴選之依據,並訂明適當考試規則,以維護招生考試之公開、公正與公平外,不宜為考試(或閱卷)委員個人之方便多訂規則。 第十條 學士班招生考試有複試者,不得要求考生在口試時提示學測成績。 第十一條 各項招生放榜前均由各招生單位訂定最低錄取標準,並經招生委員會議通過。其錄取原則(含流用原則)亦應明確訂定,並列明於招生簡章中。 第十二條 非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同意,各招生單位及參與試務人員不得自行對外公告錄取名單。 第十三條 各考(甄)試項目均應接受考生申請成績複查、申請辦法由校招生委員會訂定,並列明於各項招生簡章中。若有招生爭端,則由校招生委員會裁決之。 第十四條 各項招生考試有關考生成績資料、文件或電子檔案應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時為止,考生成績資料應送本校綜合組存查。 第十五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招生簡章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準則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新日期:113-01-18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招收僑生及港澳生來臺就學單獨招生規定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招收僑生及港澳生來臺就學單獨招生規定 110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110.05.13) 臺教高(四)字第1100085041號函核定(110.06.24) 113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1 次會議修正通過(112.09.07) 113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1 次常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112.12.28) 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招生,特依僑生回國就學 及輔導辦法第六條之一及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本招生由本校招生委員會秉公開、公正、公平之原則辦理招生事務。本校招生委員會依據本 校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組成。 三、招生簡章應載明甄選方式、招生系所、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報名手續、考試項 目、評分標準、考試日期、考試規則、錄取原則、成績複查、同分參酌順序、名額流用原 則、報到程序、遞補規定、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並最遲應於受 理報名或申請前二十日公告。 四、本校實際招收入學之僑生及港澳生名額,以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原則; 如申請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名額超過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應提出增量計畫 (包括品質控管策略及配套措施)報教育部核定。 本校於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如有本國學生未招足之情形,得以僑生及港澳生名額 補足,並應報教育部核定。 五、本規定所稱僑生,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並取得僑居 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港澳生指香港或澳門居民,其取得港澳永久居 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境外六年以上,並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規定,未 持有外國護照者,得申請入學本校。 前項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所稱境外,指臺灣地區以外之 國家或地區。 第一項僑生連續居留海外之認定,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港 澳生連續居留境外之認定,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 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委員會為之;港澳生身分認定,由教育部為之。 僑生經輔導來臺就學後,在臺停留未滿二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者,得重新申請來臺就學, 並以一次為限。但僑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 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依本項規定申請入學。 港澳生在臺灣地區就學,因故自願退學,且在臺灣地區居留未滿二年者,得重新申請來臺灣 地區就學,並以一次為限。但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 不得依本項規定申請入學。 本規定招生對象不包含緬甸、泰北地區未立案華文中學畢業僑生。 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未曾在臺設有戶籍,且最近連續居留香港、澳 門或海外六年以上之華裔學生申請入學本校,於相關法律修正施行前,得準用本規定申請入 學。 僑生及港澳生不得依本規定申請就讀本校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 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六、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資格如下: (一)凡高中畢業(含應屆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得申請入學本校學士班;凡取得學士學位(含 應屆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得申請入學本校碩士班;凡取得碩士學位(含應屆畢業)或 具同等學力者,得申請入學本校博士班。 (二)持同等學力報考者,應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持境外學歷報考 者,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 採認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符合前點申請資格者,應於規定期間檢具下列表件,逕向本校提出申請: (一)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及香港澳 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符合報考資格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 資格證件、在境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等。 (三)本校招生簡章規定應繳交之其他文件。 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冒用或變造等情事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八、本招生辦理期間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舉行為原則,其招生放榜時程為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錄 取名單應於放榜後一星期內函送海外聯招會。 九、本招生以資料審查方式進行,必要時得採電話或視訊方式;若採電話或視訊方式者,應以錄 音、錄影或詳細文字記錄;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 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十、本招生於放榜前由各招生學系訂定最低錄取標準並經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考生成績在 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考生成 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提送招生委員會核定後,不足 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 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招生名額數。遞補 期限不得逾本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上課開始日。 招生簡章中應規定,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 同時,錄取或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依招生簡章所訂同分參酌規定決定錄取順序,不 得同分增額錄取。 本招生須先經僑務委員會認定符合僑生身分或經教育部認定符合港澳生身分並經系所甄審合 格者,提送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再由本校發給錄取生入學許可。 十一、僑生及港澳生畢業、退學或休學期滿,且未繼續就學者,中止其身分。但畢業後經本校核 轉教育部核准在我國實習者,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中止其身分。 僑生及港澳生身分經中止者,於繼續升學、轉學或復學後,恢復其身分。 十二、本校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已註冊入學新生及未報到註冊入學者分別列冊,通報外交 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僑務委員會及教育部。僑生及港澳生畢業、休學、退學、 自行轉讀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者,本校應即通報。 十三、參與本招生試務工作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其迴避原則,準用本校招生作業共 同準則第六條規定。 十四、考生如對招生事宜有疑義,須於放榜後一星期內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本校招 生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正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 政救濟程序。 十五、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本校學則 暨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本規定經本校招生委員會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