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1-05
發布單位:實習組
陽明交大 學生校外實習合約書-僱傭關係 2023-06-21校公版 陽明交大 學生校外實習合約書-僱傭關係 2023-06-21校公版
陽明交大 學生校外實習合約書-非僱傭關係 2023-06-21校公版 陽明交大 學生校外實習合約書-非僱傭關係 2023-06-21校公版
陽明交大 醫事學生臨床實習合約書範例 2023-06-21校公版 陽明交大 醫事學生臨床實習合約書範例 2023-06-21校公版
更新日期:113-10-29
【教育部】教育部-大學校院辦理新制醫學系醫學生臨床實習實施原則-合約範例 大學校院辦理新制醫學系醫學生臨床實習實施原則總說明 為培育優秀醫師從事醫療照護工作,完善周延的實習訓練乃是不容或 缺之部份;良好實習制度的建立則直接攸關實習醫學生的權益及安全,教 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向來極為關心及重視,並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依據第四十三次全國公私立醫學校院院長會議決議事項,以九十九年四月 二十五日訂定「實習醫學生臨床實習指引」(以下簡稱本指引),規範有關 教學醫院的責任與使命、教學醫院主治醫師的責任、病人的安全性及實習 醫學生的義務與權利等事宜,供各醫學校院及教學醫院做為訂定實習醫學 生教學訓練計畫之參考。 為更保障及落實實習醫學生權益,提升本指引至實施原則,並就相關 規範內,邀集相關部會及團體共同討論,本部業於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 訂定「大學校院辦理醫學生臨床實習實施原則」(以下簡稱舊制實施原則)。 因應醫學系制度於一百零二學年度為六年制課程改革,臨床實習對象 將以醫學系五年級、六年級及學士後醫學系三年級、四年級之醫學生,考 量新制醫學系課程規劃(包括實習課程)與舊制顯然不同,且新制臨床實 習係以「學習」為主體,爰訂定大學校院辦理新制醫學系醫學生臨床實習 實施原則;其內容除延續舊制實施原則之保障措施外,為確保醫學生實習 權益,對所組成臨床實習委員會應有一定比例學生代表。另夜間實習(包 括過夜實習)應在實習機構之臨床指導老師之指導及監督下為之;夜間實 習為兼顧各校彈性課程安排及臨床學習必要性,每週以不超過一次為原則, 倘過夜實習者,必要時宜減少隔日實習內容,希透過本實施原則建立完
【教育部】衛生署疾管局-學生罹患愛滋病之因應措施 主旨:有關醫學院校實習學生進行愛滋病毒篩檢可行性及學生罹 患愛滋病之因應措施乙案,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全國公私立醫學校院院長會議秘書處96年4月11日 (96)全秘字第006號函辦理。 二、依據本局96年5月16日召開之「研商實習醫學生愛滋篩檢 及其他因應事宜會議」,及96年5月22日「行政院衛生署 愛滋病防治委員會96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醫學院校及實習醫院不得要求實習學生進行愛滋病毒篩 檢及提出相關檢驗證明。 (二)醫學院校於醫學教育中,應加強愛滋病防治及感染愛滋 病毒對後續執業之影響等知識,並建立諮商管道。 (三)針對愛滋病毒陽性實習學生,建議校方或實習醫院應成 立「專家諮詢委員會」,其成員至少應包括感染科專科 醫師、學生權益代表、公共衛生專家、實習生同學系老 師及學生代表、學校(醫院)社工師或輔導老師、校方 (醫院)代表等,且個案須以匿名方式進行討論;針對 學生權利與風險評估、健康監督、課程規劃及調整,以 及病人之保護等加以討論,提供校方及學生雙方遵循
【教育部】感染愛滋病毒實習醫學生實習原則 感染愛滋病毒實習醫學生實習原則 一、醫學院校及實習醫院 (一)不得要求學生進行愛滋病毒篩檢及提出檢驗證明。 (二)醫學院校應於醫學教育中加強愛滋病防治及感染愛滋病毒對後續執業 之影響等知識,並建立諮商管道。 (三)醫學院校應仿歐美國家醫學院,自行針對感染愛滋病毒實習醫學生制定 相關規範,以利保障學生之受教權。 (四)醫學院校針對感染愛滋病毒實習醫學生應建立相關輔導機制與諮商管 道,例如:透過輔導部門於學程期間提供就學、就業及後續生涯規劃之 輔導,促進其身心健康並提供相關支持與協助。 (五)醫學院校應與實習醫療院所建立溝通平台,共同討論感染愛滋病毒實習 醫學生之實習計畫。醫院於必要時可於實習期間安排一位指導醫師,協 助實習部門或醫院相關單位之溝通協調,並適時給予相關指導;醫學院 校應安排輔導教師全程關心實習過程,就感染愛滋病毒實習醫學生各項 實習課程及實務進行輔導與安排。 (六)醫學院校與實習醫院應成立專家諮詢委員會(組織成員為三至五人) 1、建議成員:感染科專科醫師、當事人權益代表、公共衛生專家、實習 生同學系老師及學生代表、學校輔導老師、校方代表等。 2、前開委員會為動態組織,依感染愛滋病毒實習醫學生之不同實習進 程,就學生權利、實習科別風險評估、健康監督、課程規劃及調整、 病人保護、醫院危機處理等各層面進行討論,並規劃及規範實習課程 與操作實務。 3、採匿名保密討論,不得違背就業及受教權。 二、實習醫學生 (一)實習醫學生將愛滋病毒傳染給病患的機率低,基於保障學生受教權,不 應禁止其實習。 (二)實習時確實遵照感染控制程序,執行全面性保護措施(universal precaution) 標準作業程序,不宜進行易暴露的侵入性醫療程序,至於易暴露侵入性 治療之限制範圍,應參考英、美國家之暴露的侵入性醫療程序定義(如 附件)予以規範各科之易暴露的侵入性醫療程序之範疇。 (三)若發生意外曝觸事件,實習醫學生或病患應依醫院通報機制進行通報, 協助當事人就醫,由專業醫師評估適當處置及使用預防性藥物
【教育部】教育部 臺高通字第1000100750A號-醫事相關科系校外實習生額外投保意外傷害險 【教育部】教育部 臺高通字第1000100750A號-醫事相關科系校外實習生額外投保意外傷害險
【教育部】教育部令 核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十九條所定專職或兼職工作,不包括「課程學習」與「服務學習」 【教育部】教育部令 核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十九條所定專職或兼職工作,不包括「課程學習」與「服務學習」
【教育部】臺教技三字第1040130890E號 教育部技職司「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習課程,指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依 科、系、所、學程,規劃具有學分數,且對應專業能力所進行之 職場屬性實務學習課程,不包括實驗課程及實作訓練課程。 第三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就學校辦理實習課程,實施績效 評量(以下簡稱評量);其評量項目如下: 一、 實習機制: (一) 實習課程整體規劃及運作機制。 (二) 實習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 (三) 實習學生之安全維護。 (四) 實習學生之不適應輔導或轉介。 (五) 實習輔導及訪視運作機制。 二、 實習成效: (一) 實習學生就業輔導成效。 (二) 實習學生對實習課程滿意度成效。 三、 前次評量結果改進情形。但第一次接受評量之學校不適 用之。 實習課程為校外實習者,應增加下列評量項目: 一、 實習機制: (一) 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擇定及媒合機制。 (二) 校外實習合約之簽訂及執行。 (三) 校外實習保險之投保情形。 (四) 校外實習合作機構與實習學生發生爭議時之協商 處理機制。 二、 實習成效: (一) 實習學生對校外實習合作機構滿意度成效。 (二) 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對實習課程滿意度成效。 (三) 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對實習學生滿意度成效。 第四條 學校應就實習課程辦理情形,依前條所定評量項目進行績效 自評,並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檢附績效自評報告書,送本部 備查。 本部得將實習課程評量納入學校校務評鑑,依校務評鑑程序 規定辦理,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量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 定期辦理評量。 前項受託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且設立宗旨與教育相關之法人或 團體。 二、 有專業客觀之評量實施能力,包括足夠之評量領域學者 專家、完善之評量委員遴選與培訓制度、足夠之專(兼) 任行政人員及健全之組織與會計制度。 第五條 受託機構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評量工作: 一、 組成評量小組,統籌整體評量事宜。 二、 訂定評量實施計畫,包括評量項目、基準(指標)、程 序、結果、申復、申訴、評量委員資格、講習、倫理、 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經評量小組通過及本部核定後, 於辦理評量六個月前通知學校。 三、 評量實施前,應辦理評量說明會,針對評量之實施,向 受評量學校詳細說明。 四、 評量實施前,應辦理評量委員評量說明會。 五、 評量結束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評量報告初稿,並經評 量小組通過後,送達各受評量學校。 六、 對評量報告初稿不服之受評量學校,應於評量報告初稿 送達後十四日內,向受託機構提出申復;受託機構應自 受理申復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申復審查;申復有理由者, 評量小組應修正評量報告初稿及評量結果。 七、 受託機構應公布評量結果,並將評量報告書送受評量學 校。 八、 對評量結果不服之受評量學校,應於結果公布一個月內, 向受託機構提出申訴;申訴有理由時,由受託機構修正 評量結果。 九、 參與評量相關人員對評量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 保密義務,不得公開。 第六條 本評量結果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三等級。 評量結果為有條件通過或未通過之學校,應於三個月內完成 改進;本部得以評量結果作為核定調整學校發展規模及經費補助 之參據。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實習醫院】三軍總醫院送新修訂「代教各醫事院校見、實習學生作業規定」 三軍總醫院代教 各醫事院校見、實習學生作業 規 定 98.01.01 訂頒 100.05.09 修頒 101.11.23 院三教學字第 1010019027 號修訂 102.01.29 院三教學字第 1020001579 號修訂 103.08.27 院三教學字第 1030011950 號修訂 105.08.11 院三教學字第 1050011033 號修訂 107.02.13 院三教學字第 1070002252 號修訂 107.02.13 院三教學字第 1070002252 號修訂 107.06.08 院三教學字第 1070007175 號修訂 壹、申請對象:含醫學系、牙醫學系、中醫學系、物理治療學系、職能治療學系、放射技術 相關學系、醫學檢驗相關學系、牙體技術學系、呼吸照護學系、視光學系、聽力語言治 療相關學系、藥學學系、護理學系、營養學系、心理學系、社會工作學系、醫學工程學 系、醫管及公衛相關等醫事學系學生。 貳、申請時間:學校須於學生實(見)習前乙月提出公函申請,未經本院核准實(見)習, 不受理報到等相關事宜。 參、申請程序:學校提出公函申請並務必檢附下列資料: 一、學生名冊乙份(格式如附表1)。 二、實(見)習計畫書乙份。 三、實(見)習合約書(以各系實習梯次簽約)。 四、學生實習投保相關證明(除一般學生團體平安保險額度外,應增加傷害保險,最低保 額100萬元)。 五、近一年內學生個人健康檢查結果名冊及報告: (一)應檢查項目如下表,於實(見)習前先行將檢查名冊電子檔寄至本院承辦人信箱(格 式如附表2、3),以供本院職業安全衛生室審查,報到前未提供健康檢查結果,屆 時不接受實(見)習。 (二)營養系學生須完成6個月內A型肝炎抗體(Anti-HAV IgM、Anti-HAV IgG)、一般 身體檢查、傷寒、梅毒血清篩檢及傳染性皮膚病檢驗等檢查
【實習醫院】彰化基督教醫院實習學生健康監測函 為維護健康安全的(見)實習環境,依據本院實習生健康監 測及疫苗接種保護措施,至本院醫事(見)實習生之體檢報 告項目應包含「一年內胸部X光檢查、B型肝炎表面抗原抗 體檢測及五年內麻疹IgG抗體、水痘抗體檢測」,敬請惠 予公告並轉知貴校相關系所。 說明: 一、為保障院內(見)實習生之健康,本院自110年1月1日起,修 訂(見)實習生體檢項目為一年內胸部X光檢查、一年內B型 肝炎表面抗原抗體檢測(HBsAg及Anti-HBs)、五年內麻疹 IgG抗體、五年內水痘V-Z IgG抗體檢測。 二、旨揭抗體檢測,效價不足者應接受疫苗施打,並檢附疫苗 施打證明,否則本院有權暫停該生(見)實習課程。 三、本院實習學生實習合約書及附表實習學生健康監測辦法, 請參閱本院網址http://www.cch.org.tw/ 彰基總院/教育 研究/教學部/醫事實習生/申請流程/實習合約書。 四、檢附本院實習學生健康監測辦法。
【教育部】醫、牙、護理、藥學及醫事檢驗復健相關科系學生實習場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作業原則 醫、牙、護理、藥學及醫事檢驗復健相關科系 學生實習場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 作業原則 109年2月10日臺教高(五)字第1090016538號函訂定 110年6月4日臺教高通字第1100073491號函修正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發生,各校於平日即應與實 習教學醫院保持有效率且持續之聯繫,對學生之實習單位、實 習目標、防範措施、防疫物資配備及老師角色之調整建立共 識,並於疫情發生時進行密切協商。 二、本作業原則之分級方式,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 指揮中心(以下簡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疫情警戒標 準及因應事項」之疫情等級辦理,分列四級。 三、各校應使學生與家長了解醫護行業之特性,包括其職業風險, 並應將感染管制和防護措施列入正規課程與實習中,且應依照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流行狀況,對實習課程﹝包括醫 學、牙醫學系臨床實習、護理科系實習生、醫事檢驗、藥學與 復健相關科系實習生之訓練課程﹞作必要之調整。依中央流行 疫情指揮中心疫情等級,若我國未出現本土確診病例,各項實 習課程仍照常進行,惟應密切注意疫情變化並準備各項因應防 疫措施,尤其是對在各教學醫院輪調實習之學生,應加強注意 其健康狀況和防護宣導。 若疫情出現本土確診病例,依疫情警戒標準分級,應按照實習 環境及狀況將各學科系實習課程予以調整如下: (一)第一級 1.門診:專為醫學系及牙醫學系學生安排之教學門診(每 診病人設限少於 10 人者)、預約病人之門診小手術或 特殊檢查經適當篩檢及防護措施得繼續進行。 2.急診: (1)急診病人應經適當篩檢;急診處應適當規範防護措施 以利學生實習。 (2)加強到急診實習前之準備訓練,特別是傳染病防護之 訓練。 (3)實習指導老師(包括學校及醫院指派的老師及負責指 導實習學生之醫療人員)必須加強輔導各項學習過 程。 3.一般病房: (1)加強到病房實習前之準備訓練,特別是傳染病防護之 訓練,並提供學生法定傳染病防護及通報流程之書面 資料。 (2)實習指導老師必須加強輔導各項學習過程。 4.隔離病房: (1)若無指導老師陪同及適當防護下,嚴禁實習學生進入 隔離病室中學習照顧病患。 (2)若要跟隨實習指導老師進入隔離病室學習照顧病患, 實習學生必須先行接受並通過實習醫院安排之相關傳 染病防護訓練。 5.其他實習場所:實習指導老師必須加強輔導各項學習過 程。 (二)第二級至第四級 學校得視情況執行醫事類科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 情之實習課程應變機制,各該類科實習課程得以一定比 率內採虛擬(線上、視訊、直播等)或其他(模擬教 室、業師或臨床教師到校)等方式,替代實體臨床授 課。 醫事類科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實習課程應變機制, 依教育部通函大專校院之內容辦理。 前述各級疫情之課程調整,仍得依國內疫情狀況及中央流行疫 情指揮中心之指示,進行更嚴格之管控或暫
【教育部】教育部新頒修正「大專校院醫事類科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實習課程應變機制」彙整表 1.依教育部109年4月1日「大專校院醫事類科學生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實習課程應變機制研商會議」、109年10月23日「研商部分醫事類科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疫情之實習課程應變機制會議」決議辦理。 2.醫學系之實習課程部分,在衡酌臨床實習課程內容之必要性,以及實習時程可妥善安排等因素下,仍維持實體課程100%,惟未來如因學校或實習之教學醫院發生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之疫情致停止實習時,由學校擬定調整方案報部,經本部諮詢相關專業單位(例如:醫學教育會、TMAC)後核備。 3.本表應變機制僅適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之學生實習課程
【實習醫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新冠肺炎疫情代訓、實習及見習規範」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新冠肺炎疫情代訓、實習及見習規範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防疫優先降低其感染風險 至本院代訓醫師、醫事人員及實習請遵守以下相關規範 一、醫療院所代訓及各校實習(見習)請來函並需經本院同意後得來院受訓。 二、受訓前提供新冠疫苗接種紀錄黃卡查驗。 三、未接種新冠疫苗、第二劑未滿 14 天者或身體不適者,請提供到本院受訓前三 日內 PCR 篩檢陰性報告,接種新冠疫苗第二劑滿 14 天以上者無須提供篩檢陰 性報告。 四、醫師或醫事人員代訓期間不得回原醫院值班或診療。 五、受訓期間配合本院每日填報健康監測線上表單進行健康監測通報。 六、報到日前 14 天曾與確診者活動足跡重疊者、列為自主健康管理者及有上呼吸 道症狀者,需延後 14 日至本院受訓。 七、建議學生實習路線盡量採固定醫院,避免交互感染。 八、本院配合國家政策進行疫苗施打造冊,並依南投衛生局配發疫苗時程施打。 九、宣導學員於受訓實習期間上下班穿著便服進入院區後至實習單位更換實習服。 十、相關代訓及實習諮詢請與醫學教育策進會 049-2550800 分機 2053 金珮智專員 疫苗接種 篩檢報告 回原院值班/診療 未接種新冠疫苗或第二劑未滿 14 天 PCR 到院前三日內 第二劑滿 14 天以上
【實習醫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接受學生見習實習實施要點」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接受學生見習實習實施要點 一、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高醫學教育水準並促進學術交流,特接 受各院校學生來院見習實習,並訂定本要點。 二、 見習實習類別: 本院接受國內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選送在校學生至本院各相關單位見習實習,分為 貳類: (一)實習:在本院醫事及其相關人員指導下,參與醫療、檢查、值班或其他工作。 (二)見習:屬觀摩學習性質,必要時得在本院醫事及其相關人員指導下,有限度地參 與醫療、檢查、值班或其他工作。 三、 實習期間及學生資格: (一)醫學生: 1. 實習壹年者:須為國內核准立案之醫學院醫學系七年級、學士後醫學系五年級。 2. 實習貳年者:須為國內核准立案之醫學院醫學系六年級在校學生。 3. 短期實習者: (1)實習期間小於壹年大於1個月者,須為國內核准立案之醫學院醫學系五年級在 校學生。 (2)見習生:見習期間為一周至兩周者須為國內核准立案之醫學院醫學系五年級 在校學生。 (二)其他職類學生:非醫學系及醫事類之專科以上學校在校學生,實習期間由本院各 科室決定。 四、 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申請時間: 1. 醫學生:應於實習開始之6個月前提出。 2. 其他學生:應於見習實習開始之一個月前提出。 (二)申請程序: 1. 由擬委託見習實習之學校或個人備函,向本院各科室提出申請。 2. 申請時需檢附相關資料: (1)合約書 (2)計畫書 (3)委託見習實習之學校需統一投保學生平安保險,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另加保 100萬意外傷害險之證明。 (4)體檢表: A. 三個月內胸部X光檢查陰性報告證明體檢報告至供應室存查。 B. 一年內B型肝炎抗體報告:若抗體為陰性則需附接受第一劑B型肝炎疫 苗注射證明體檢報告至供應室存查。 C. 麻疹IgG抗體檢測:效價不足者應接受疫苗施打,並檢附疫苗施打證明。 D. 德國麻疹IgM抗體檢測:效價不足者應接受疫苗施打,並檢附疫苗施打 85 年 9 月第一版 91 年 3 月第二版 91 年 4 月第三版 101 年 3 月第四版 102 年 9 月第五版 108 年 4 月第六版 110 年 3 月第七版 證明。 E. 水痘V-Z IgG抗體:效價不足者應接受疫苗施打,並檢附疫苗施打證明 F. 防疫期間請提供相關新冠疫苗接種紀錄並配合相關防疫規範 (三)未經本院函復通知其來院辦理報到前,不得提前到院見習實習。 (四)指導老師與學生人數須符評鑑要求。 五、 受理作業: (一) 醫學生:由本院一般精神科審查資格,資格符合者,由一般精神科陳報院方核准 後始接受。 (二)其他學生:由本院各科室審查資格,資格符合者,由本院各科室決定是否接受。 六、 見習實習學生之考核: (一) 見習實習學生之考核由本院各科室執行之。 (二) 見習實習學生需於實習結束前完成線上實習生滿意度調查 (三)見習實習學生在本院見習實習期間,如有違規事項,由本院各科室主任逕行警告, 如仍再犯,由本院各科室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決定停止其見習實習,並會知醫學 教育委員會及函告原就讀學校處分。 七、 見習實習費用: 除見習醫學生免收費外,其餘學生收費標準詳見附表。 八、 見習實習結束離院手續: 學生見習實習結束時,由各科負責協助辦理實習生離院手續。 九、 實習證明書申請: 若有需求申請實習證明書,須辦妥離院手續才得以辦理。 十、 本要點經本院醫學教育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 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接受外校學生見習實習收費標準表) 見習實習對象 收費標準 見習醫學生 ◎免收費 實習醫學生 ◎實習依雙方合約協定支付。 護理科實習生(包含研究所、大學、專科) ◎實習天數小於 10 天者,每名 250 元整。 ◎實習天數大於 11 天至 15 天者,每名 375 元整。 ◎實習天數大於 16 天至 30 天者,每名 500 元整。 ◎實習天數不足10天者以10天計算 其他學生(包含研究所、大學、專科) ◎實習天數7天(1週)者,每名每週250元。 ◎實習天數不足7天者以7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