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7-03
發布單位:實習組
【本校】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見實習辦法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見實習辦法 110 年 5 月 26 日 109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學生見、實習作業,依據學則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國立陽明交通大 學學生見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見、實習課程,指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依據課程規劃具有 學分數,且對應專業能力提升所進行之實務學習課程,不包括實驗課程及實作 訓練課程。 系統工程與科技學士學位學程學生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院、系(所、學位學程)依據課程規劃及教學目標,開設見、實習課程,辦 理學生見、實習作業,應依據本辦法,訂定各開課單位學生見、實習辦法。 第四條 學院、系(所、學位學程)依據課程規劃及教學目標,開設見、實習課程,應 設立實習委員會審議及推展見、實習相關業務,及解決校外實習之相關事宜。 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另定之。 第五條 實習單位應為經依法設立或登記且制度良好者。 學院、系(所、學位學程)對學生實習機構應建立遴選評估機制,通過遴選評 估後始得分派學生實習。 如為政府機關(構)或經衛生福利部教學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者得免評估。 境外實習應確實瞭解當地國相關法規及實習環境條件,並協助學生辦理適用簽 證。 第六條 學生實習分發作業,應以學生專業養成為目標、達成實習教學為目的,由開課 單位另訂定分發作業準則。 第七條 學生實習分發作業完成後,應與實習機構簽訂學生實習合約,並共同訂定學生 實習評核標準。實習合約內容得包含:實習內容、實習期間、實習計畫、作息 規範、實習期間有關給付(獎學金、津貼等)基準、實習人數、師生比、實習成 效評核、爭議處理等相關權利義務等。 屬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所定應考資格條件,其實習內容及形式,符合 國家考試規定者,得免訂前項實習計畫。 學生實習內容涉及勞務付出及薪資給付,學生與實習機構間成立僱傭關係,實 習契約中應訂明由實習機構為學生投保勞工保險等,以保障實習學生權益。 境外實習,開課單位應就實習內容、膳宿、保險及權益事項等簽訂合約,並注 意是否有不公平條款,以確保學生實習權益。 第八條 學生赴實習機構實習,應由開課單位為學生投保團體意外保險以保障學生。 第九條 學院、系(所、學位學程)應適時適切輔導實習學生,並建立實習學生不適應 輔導或轉介機制、意見反饋機制、申訴管道及處理流程。 第十條 學生實習期間,學院、系(所、學位學程)應對實習機構進行訪視或評估,以 了解學生實習實況及成效,並得舉辦本校及實習機構間師生雙向溝通實習座談 會。 學生實習期滿,學院、系(所、學位學程)應評估及檢討學生實習成效,並據 以辦理後續改善規劃。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規定或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
【本校】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 110 年 5 月 26 日 109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規劃及審議學生見、實習相關事宜,依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見實習辦法規定訂 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分設校級、院級及系(所、學位學程)級「學生實習委員會」。 第三條 校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教務長擔任之。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學務長、研發長、開設實習課程之學院院長及學院代表一人、 附設醫院代表、學生代表四人(大學部、研究所至少各一人)、主管業務副教務長、 校外實習機構代表、法律學者專家等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 之一,必要時得陳請校長遴聘校內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委員。 (三)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務處實習組組長擔任。 二、工作職掌: (一)督導校外實習機構之評估及選定。 (二)督導學生實習計畫之訂定。 (三)審核校外實習合作契約。 (四)督導實習輔導訪視之落實。 (五)督導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之處理。 (六)評估全校實習成效及督導學生爭議及意外事件之處理。 (七)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第四條 學院基於學生實習需要,設立「院級實習委員會」,應依據本辦法訂定設置要點,明定委 員會組織成員、工作職掌、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經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備查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其工作職掌如下: (一)確認校外實習機構之評估及選定。 (二)審訂學生實習計畫及校外實習合作契約。 (三)協調、追蹤學生爭議及意外事件。 (四)審查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五)追蹤檢討全院學生實習成效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六)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院級實習委員會應納入學生代表,必要時得遴聘院外委員。 第五條 學系(所、學位學程)基於課程規劃及學生見、實習需要,設立「系(所、學位學程)級 實習委員會」,依校級及所屬學院相關法規訂定設置要點,明定委員會組織成員、工作職 掌、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經系(所、學位學程)務會議通過,簽陳院長核可,送教 務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其工作職掌如下: (一)執行校外實習機構之評估及選定。 (二)擬訂學生實習計畫及校外實習合作契約。 (三)處理學生爭議及意外事件。 (四)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五)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六)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系(所、學位學程)級實習委員會應納入學生代表,必要時得遴聘單位外委員。 第六條 各級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一次會議,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得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實習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半數(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含) 以上通過議決。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規定或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
更新日期:112-12-12
【實習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通知,自112年1月1日起,實習學生報到時應繳交完整體檢報告。 依成大醫院111年11月29日勞安會議決議辦理,實習學生報到時皆應繳交完整體檢報告,內容如下: (一)體檢表(所有檢查報告均需蓋醫院關防及檢查醫師章,且須為區域級以上醫院。): 1.5年內麻疹與德國麻疹抗體陽性報告或至少1劑MMR疫苗施打紀錄。 2.3年內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及表面抗體(HBsAb)檢驗報告;非B型肝炎帶原者(HBsAg陰性),應檢附表面抗體陽性報告或至少1劑B型肝炎疫苗施打紀錄。 3.3年內水痘抗體陽性報告或至少1劑水痘疫苗施打紀錄。 4.第1次報到時應繳交3個月內胸部X光報告,爾後每次報到時只需檢附1年內之胸部X光報告即可(報告若有異常須請醫師備註非活動性肺結核)。 (二)切結書:B型肝炎、麻疹、德國麻疹及水痘免疫情形及胸部X光切結書。 二、體檢優惠方案:提供醫事學員受訓者費用優惠。需要者請至成大醫院教學中心網站→代訓及實習→詳閱並下載相關資料逕行完成體檢。 三、相關作業如有疑問,醫學生請洽粘小姐(06)2353535分機4877;醫事職類實習學生請洽廖小姐或陳先生(06)2353535分機4624-5;體檢報告繳交疑問,請洽勞安室(06)2353535分機4633吳小姐。
更新日期:112-11-09
【教育部】教育部全國大專校院境外生資訊網 – 境外生校外實習 依教育部103年1月22日臺教高(四)字第10201408148B號令,專職或兼職工作指具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不論有償無償皆屬之,但不包括下列課程學習及服務學習: 課程學習: 指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 前項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畢業條件,係學校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授權自主規範,包括實習課程、田野調查課程、實驗研究或其他學習活動。 該課程、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應一體適用於本國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或大陸地區學生。 符合前三目條件,未有課程學習活動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 服務學習: 為增進社會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包括依志願服務法之適用範圍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參與服務性社團或其他學習活動。 各大專校院校外實習課程係學校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授權自主規範,爰由學校依據前開令釋,釐明及認定「校外實習」課程是否確屬「課程學習」之範疇。經學校確認該校外實習如屬「課程學習」之範疇者,按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9月2日勞職管字第1020074118號函釋之意旨,得無需申請工作許可證(亦即不受每周20小時之限制),依學校訂定之校外實習相關規範、學校與實習機構所簽訂之實習契約等辦理。如不屬「課程學習」範疇者,須依勞動部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法令依據: 教育部令釋-課程學習 相關公文: 勞職管字第1020074118號 、臺教文號(五)字第1020133740號 、勞動發管字第1050513726號 、勞動發管字第1070507378號
【教育部】大專校院推動海外實習課程作業參考手冊 大專校院推動海外實習課程 貳、大專校院推動海外實習應具備之條件 海外實習課程之推動,係依據大專校院各學科專業性質及學生學習需 求,安排學生赴海外產企業進行實務學習,以期提升學生實作力與移動力, 成為專業能力及國際觀兼具之未來人才。但是,鑒於海外實習課程係學校 正式課程,其定位應根據系科之教育目標,並結合學術理論與實務專業, 安排適合的學習內容,如實質上僅為促進語言能力、提昇國際視野、度假 打工之目的,不應以「實習課程」名義前往並取得實習學分。因此,建議 學校應具備下列條件,始得辦理海外實習。 一、 學校已確實瞭解海外實習國家之實習相關法規及勞動條件。 二、 學校與海外實習合作機構已具備產學合作與交流相關經驗,對於合作 機構在當地的聲譽與符合該國勞動法令之情形得以掌握,並能確保實 習機會評估的正確性。 三、 學校應於學生實習期間指派專責教師提供學生實習輔導,並實地前往 實習機構進行訪視及輔導。 四、 學校已指定專責單位負責海外實習,並訂定完整之海外實習爭議及緊 急事故處理原則或機制
更新日期:112-10-06
【其他機關組織】農業部漁業署實習學生申請及管理要點11210修 農業部漁業署實習學生申請及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2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一字第 1011310606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1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一字第 1041313587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6 日農業部漁業署漁一字第 1121316018 號函修正 一、農業部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相關大專院校學生申 請至本署實習之管理,激發學生學習興趣及瞭解本署業務之 推動情形,特訂定本要點。 二、接受申請實習對象以國內大專院校相關漁業(含養殖)、海 洋、水利工程(含河海、港灣)、經貿及其他海洋事務與法政 等科系並至少完成兩學年課程之學生為主,申請時須檢附申 請表(如附件一)、在校各年成績單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等資料經由學校薦送本署提出申請,本署保有審核同意之權。 三、實習場所以本署各辦公廳舍為主,實習期間以四週為原則, 每年度接受實習申請名額將另行公告通知。 四、學生實習期間由本署相關業務單位主管統一調派實習項目及 場所,並派員輔導之;實習學生應與輔導人員討論擇定一項 專題,於實習第四週擇期進行專題報告,實習結束前並應提 出一千字以上實習心得報告一份,供本署作為評定實習成績 及策進實習成效之參考;相關實習考核方式依各申請學校檢 附之評分表及校外實習辦法規定辦理。 五、實習學生應注意服裝儀容,上下班應遵守本署規定,按時到 退,不得有遲到、早退或曠職情事發生。 六、實習學生應遵從輔導人員之指導,虛心學習並愛護公物,對 於公務檔案、文件及設備,非經輔導人員在旁指導及允許, 不得擅自開啟或使用,違者須自行負責,有損壞情事,亦應 負賠償責任。 七、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得悉本署業務機密者,不得洩漏、遺
更新日期:112-03-03
【教育部】教育部頒大學校院辦理新制醫學系醫學生臨床實習實施原則第二點、第七點之一、第九點修正規定 令 大學校院辦理新制醫學系醫學生臨床實習實施原則第二 點、第七點之一、第九點修正規定 二、本實施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制醫學系醫學生:指自一百零二學年度起入學之大學醫學系及一百 零四學年度起入學之學士後醫學系之醫學生。 (二)臨床實習:指大學安排醫學系醫學生於教學醫院進行實習之課程。 (三)實習機構:指經衛生福利部評鑑通過之教學醫院,並與設有醫學院、 系之大學簽約,提供醫學生進行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 (四)實習指導教師:指設有醫學院、系之大學教師受聘指導實習學生者。 (五)臨床指導老師:指實習機構之主治醫師及住院醫師,於臨床實習時實 際指導實習學生者。 七之一、前點第二款以外醫學系四年級以下及學士後醫學系二年級以下之醫學 生,如有進入教學醫院臨床實習需要,學校應訂定應遵行事項,經臨床 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本部醫學教育會審議同意後實施。 九、學校於醫學生臨床實習過程中,應有實習指導教師定期赴實習機構輔導學 生,實習指導教師應確實掌握醫學生臨床實習課程訓練內涵及範疇,指導 醫學生、參與實習相關之協調、報告及檢討座談等,以解決醫學生實習所 遭遇困難
更新日期:111-06-29
【其他機關組織】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接受學生實習實施要點」 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 接受學生實習實施要點 103 年 12 月 15 日經執行長核可公告實施 104 年 01 月 30 日經執行長核可修正 110 年 02 月 02 日訂定經執行長核可公布實施 110 年 12 月 30 日訂定經執行長核可公布實施 111 年 6 月 29 日訂定經執行長核可公布實施 一、 醫藥品查驗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促進醫學、藥學、公共衛生、 健康食品、醫療器材相關人才培育,接受國內公、私立大學院校選送 學生至本中心實習,特訂定本要點。 二、 實習學生資格以醫學、藥學、公衛相關系所之研究所,或大學部六 年制之五、六年級在校學生為限。 三、 實習申請及審核: (一) 申請時間:每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以本中心收件日為準,遇 假日順延) (二) 申請資料:學校函送推薦學生名冊(附件 1),並檢附薦送實習學生 之個人資料表(附件 2)、在學各年級成績證明、實習計畫等資料進 行遴選,經本中心審查核定後,通知報到實習。 (三) 實習期間:申請當年 7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每位實習學生實習週 期以 6 週為限 (2 週基礎課程與 4 週進階專業課程)。 (四) 本中心將視當年度實際人力及業務情形,於各實習專業領域錄取正 取及備取各 0 至 2 名員額之實習學生申請。 (五) 經遴選核定後,於申請當年 5 月 15 日前通知申請學校之審核結果; 若正取員額釋出,另行通知備取人員遞補。 四、 實習學生應於指定日期報到,逾期以棄權論。報到時須繳交「實習 人員保密承諾書」(附件 3)與「派訓單位保密承諾書」(附件 4)。 五、 實習期間本中心不提供薪資及勞健保,實習生之膳宿、交通等,應 由實習學生自理。 六、 實習學生之考核: 接受學生實習實施要點 生 效 日 期 民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頁 次 第 02 / 09 頁 版 本 編 號 HR-G-507-05 版 次 第 05 版 內部使用 Internal Use Onl
更新日期:111-03-18
【教育部】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合約書範本 ○○○學年度 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合約書範本(僱傭關係版本) (合作機構)_ (以下簡稱甲方) 立合約書人 共同辦理校外實習教育事宜 (大專校院)………….. (以下簡稱乙方) 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定,採工作型校外 實習,由甲方聘任乙方學生為正式員工(具僱傭關係),經雙方協議訂定條款如下: 一、甲方之職責: (一) 參與校外實習課程規劃,並依學生個別實習計畫提供學生相關實務訓練,安排實 習工作單位分配、工作時段以進行各種實務技能訓練培育人才。 (二) 負責學生實習前之安全講習、實習場所安全防護設備之配置及相關職業安全衛生 措施之規劃。 (三) 接受乙方定期實地訪視,並與乙方指派之專責輔導教師共同負責輔導學生,及參 與實習成績考核。 二、乙方之職責: (一) 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 6 條成立各級校外實習委員會,並負責校外 實習機制相關任務事項。 (二) 依系科發展及專業核心能力妥善規劃校外實習課程,並於實習前為學生訂定「學 生個別實習計畫」。 (三) 乙方負責進行甲方實習機構工作環境安全性及實習權益之評估。 (四) 乙方應指派實習輔導老師,定期赴甲方進行實地訪視及輔導,瞭解學生學習適應 狀況及甲方依實習合約執行之情形,並與甲方共同輔導學生。 三、實習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 四、實習場所: (一) 實習地點:○○公司(○○縣(市)○○區○○路(街)○○號○○樓)。 (二) 甲方非經乙方及學生同意,不得任意調動實習地點。 五、每日實習時間:甲方對學生之實習時間應依勞動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一) 每日正常實習時間及休息時間:每日正常實習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 十小時:自每日○○:○○起,至○○:○○止,每日實習時間計○○小時。 (二) 甲方非經乙方及乙方學生同意不得任意延長實習時間或於休息日、休假日工作。 六、實習薪資及相關福利事項:甲方應依法支付乙方學生薪資,其有關薪資計算基準及其他 相關福利項目如下: (一) 薪資:每月給付 元,不得低於當年度基本工資規定。甲方提供之工資應 全額予學生,並以金融機構轉存方式直接匯入學生帳戶。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學生 薪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二) 福利: 1. 宿舍:□無 □免費提供 □付費提供,每月 元。 2. 伙食:□無 □免費提供 □付費提供,每餐 元。 3. 交通車/交通津貼:□無 □免費提供 □付費提供,每月 元 □交通津貼,每月 元。 4. 其他公司福利: (三) 其他勞動權益: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及請假等事項,應依勞動基準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辦理。 七、保險及退休金:乙方學生於實習期間,甲方應依相關法規為乙方學生辦理勞工保險、勞 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支付保險費。乙 方應為學生投保校外實習團體意外險,並支付保險費。 八、實習不適應之輔導轉換方式: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不適應,應由雙方共同輔導,如經乙方評估或實習生反
更新日期:111-03-08
【實習醫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接受學生見習實習實施要點」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接受學生見習實習實施要點 一、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高醫學教育水準並促進學術交流,特接 受各院校學生來院見習實習,並訂定本要點。 二、 見習實習類別: 本院接受國內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選送在校學生至本院各相關單位見習實習,分為 貳類: (一)實習:在本院醫事及其相關人員指導下,參與醫療、檢查、值班或其他工作。 (二)見習:屬觀摩學習性質,必要時得在本院醫事及其相關人員指導下,有限度地參 與醫療、檢查、值班或其他工作。 三、 實習期間及學生資格: (一)醫學生: 1. 實習壹年者:須為國內核准立案之醫學院醫學系七年級、學士後醫學系五年級。 2. 實習貳年者:須為國內核准立案之醫學院醫學系六年級在校學生。 3. 短期實習者: (1)實習期間小於壹年大於1個月者,須為國內核准立案之醫學院醫學系五年級在 校學生。 (2)見習生:見習期間為一周至兩周者須為國內核准立案之醫學院醫學系五年級 在校學生。 (二)其他職類學生:非醫學系及醫事類之專科以上學校在校學生,實習期間由本院各 科室決定。 四、 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申請時間: 1. 醫學生:應於實習開始之6個月前提出。 2. 其他學生:應於見習實習開始之一個月前提出。 (二)申請程序: 1. 由擬委託見習實習之學校或個人備函,向本院各科室提出申請。 2. 申請時需檢附相關資料: (1)合約書 (2)計畫書 (3)委託見習實習之學校需統一投保學生平安保險,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另加保 100萬意外傷害險之證明。 (4)體檢表: A. 三個月內胸部X光檢查陰性報告證明體檢報告至供應室存查。 B. 一年內B型肝炎抗體報告:若抗體為陰性則需附接受第一劑B型肝炎疫 苗注射證明體檢報告至供應室存查。 C. 麻疹IgG抗體檢測:效價不足者應接受疫苗施打,並檢附疫苗施打證明。 D. 德國麻疹IgM抗體檢測:效價不足者應接受疫苗施打,並檢附疫苗施打 85 年 9 月第一版 91 年 3 月第二版 91 年 4 月第三版 101 年 3 月第四版 102 年 9 月第五版 108 年 4 月第六版 110 年 3 月第七版 證明。 E. 水痘V-Z IgG抗體:效價不足者應接受疫苗施打,並檢附疫苗施打證明 F. 防疫期間請提供相關新冠疫苗接種紀錄並配合相關防疫規範 (三)未經本院函復通知其來院辦理報到前,不得提前到院見習實習。 (四)指導老師與學生人數須符評鑑要求。 五、 受理作業: (一) 醫學生:由本院一般精神科審查資格,資格符合者,由一般精神科陳報院方核准 後始接受。 (二)其他學生:由本院各科室審查資格,資格符合者,由本院各科室決定是否接受。 六、 見習實習學生之考核: (一) 見習實習學生之考核由本院各科室執行之。 (二) 見習實習學生需於實習結束前完成線上實習生滿意度調查 (三)見習實習學生在本院見習實習期間,如有違規事項,由本院各科室主任逕行警告, 如仍再犯,由本院各科室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決定停止其見習實習,並會知醫學 教育委員會及函告原就讀學校處分。 七、 見習實習費用: 除見習醫學生免收費外,其餘學生收費標準詳見附表。 八、 見習實習結束離院手續: 學生見習實習結束時,由各科負責協助辦理實習生離院手續。 九、 實習證明書申請: 若有需求申請實習證明書,須辦妥離院手續才得以辦理。 十、 本要點經本院醫學教育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 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接受外校學生見習實習收費標準表) 見習實習對象 收費標準 見習醫學生 ◎免收費 實習醫學生 ◎實習依雙方合約協定支付。 護理科實習生(包含研究所、大學、專科) ◎實習天數小於 10 天者,每名 250 元整。 ◎實習天數大於 11 天至 15 天者,每名 375 元整。 ◎實習天數大於 16 天至 30 天者,每名 500 元整。 ◎實習天數不足10天者以10天計算 其他學生(包含研究所、大學、專科) ◎實習天數7天(1週)者,每名每週250元。 ◎實習天數不足7天者以7天計
【實習醫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新冠肺炎疫情代訓、實習及見習規範」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新冠肺炎疫情代訓、實習及見習規範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防疫優先降低其感染風險 至本院代訓醫師、醫事人員及實習請遵守以下相關規範 一、醫療院所代訓及各校實習(見習)請來函並需經本院同意後得來院受訓。 二、受訓前提供新冠疫苗接種紀錄黃卡查驗。 三、未接種新冠疫苗、第二劑未滿 14 天者或身體不適者,請提供到本院受訓前三 日內 PCR 篩檢陰性報告,接種新冠疫苗第二劑滿 14 天以上者無須提供篩檢陰 性報告。 四、醫師或醫事人員代訓期間不得回原醫院值班或診療。 五、受訓期間配合本院每日填報健康監測線上表單進行健康監測通報。 六、報到日前 14 天曾與確診者活動足跡重疊者、列為自主健康管理者及有上呼吸 道症狀者,需延後 14 日至本院受訓。 七、建議學生實習路線盡量採固定醫院,避免交互感染。 八、本院配合國家政策進行疫苗施打造冊,並依南投衛生局配發疫苗時程施打。 九、宣導學員於受訓實習期間上下班穿著便服進入院區後至實習單位更換實習服。 十、相關代訓及實習諮詢請與醫學教育策進會 049-2550800 分機 2053 金珮智專員 疫苗接種 篩檢報告 回原院值班/診療 未接種新冠疫苗或第二劑未滿 14 天 PCR 到院前三日內 第二劑滿 14 天以上
更新日期:110-06-22
【教育部】教育部新頒修正「大專校院醫事類科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實習課程應變機制」彙整表 1.依教育部109年4月1日「大專校院醫事類科學生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實習課程應變機制研商會議」、109年10月23日「研商部分醫事類科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疫情之實習課程應變機制會議」決議辦理。 2.醫學系之實習課程部分,在衡酌臨床實習課程內容之必要性,以及實習時程可妥善安排等因素下,仍維持實體課程100%,惟未來如因學校或實習之教學醫院發生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之疫情致停止實習時,由學校擬定調整方案報部,經本部諮詢相關專業單位(例如:醫學教育會、TMAC)後核備。 3.本表應變機制僅適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之學生實習課程
更新日期:110-06-04
【教育部】醫、牙、護理、藥學及醫事檢驗復健相關科系學生實習場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作業原則 醫、牙、護理、藥學及醫事檢驗復健相關科系 學生實習場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 作業原則 109年2月10日臺教高(五)字第1090016538號函訂定 110年6月4日臺教高通字第1100073491號函修正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發生,各校於平日即應與實 習教學醫院保持有效率且持續之聯繫,對學生之實習單位、實 習目標、防範措施、防疫物資配備及老師角色之調整建立共 識,並於疫情發生時進行密切協商。 二、本作業原則之分級方式,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 指揮中心(以下簡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疫情警戒標 準及因應事項」之疫情等級辦理,分列四級。 三、各校應使學生與家長了解醫護行業之特性,包括其職業風險, 並應將感染管制和防護措施列入正規課程與實習中,且應依照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流行狀況,對實習課程﹝包括醫 學、牙醫學系臨床實習、護理科系實習生、醫事檢驗、藥學與 復健相關科系實習生之訓練課程﹞作必要之調整。依中央流行 疫情指揮中心疫情等級,若我國未出現本土確診病例,各項實 習課程仍照常進行,惟應密切注意疫情變化並準備各項因應防 疫措施,尤其是對在各教學醫院輪調實習之學生,應加強注意 其健康狀況和防護宣導。 若疫情出現本土確診病例,依疫情警戒標準分級,應按照實習 環境及狀況將各學科系實習課程予以調整如下: (一)第一級 1.門診:專為醫學系及牙醫學系學生安排之教學門診(每 診病人設限少於 10 人者)、預約病人之門診小手術或 特殊檢查經適當篩檢及防護措施得繼續進行。 2.急診: (1)急診病人應經適當篩檢;急診處應適當規範防護措施 以利學生實習。 (2)加強到急診實習前之準備訓練,特別是傳染病防護之 訓練。 (3)實習指導老師(包括學校及醫院指派的老師及負責指 導實習學生之醫療人員)必須加強輔導各項學習過 程。 3.一般病房: (1)加強到病房實習前之準備訓練,特別是傳染病防護之 訓練,並提供學生法定傳染病防護及通報流程之書面 資料。 (2)實習指導老師必須加強輔導各項學習過程。 4.隔離病房: (1)若無指導老師陪同及適當防護下,嚴禁實習學生進入 隔離病室中學習照顧病患。 (2)若要跟隨實習指導老師進入隔離病室學習照顧病患, 實習學生必須先行接受並通過實習醫院安排之相關傳 染病防護訓練。 5.其他實習場所:實習指導老師必須加強輔導各項學習過 程。 (二)第二級至第四級 學校得視情況執行醫事類科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 情之實習課程應變機制,各該類科實習課程得以一定比 率內採虛擬(線上、視訊、直播等)或其他(模擬教 室、業師或臨床教師到校)等方式,替代實體臨床授 課。 醫事類科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實習課程應變機制, 依教育部通函大專校院之內容辦理。 前述各級疫情之課程調整,仍得依國內疫情狀況及中央流行疫 情指揮中心之指示,進行更嚴格之管控或暫
更新日期:109-11-20
【實習醫院】彰化基督教醫院實習學生健康監測函 為維護健康安全的(見)實習環境,依據本院實習生健康監 測及疫苗接種保護措施,至本院醫事(見)實習生之體檢報 告項目應包含「一年內胸部X光檢查、B型肝炎表面抗原抗 體檢測及五年內麻疹IgG抗體、水痘抗體檢測」,敬請惠 予公告並轉知貴校相關系所。 說明: 一、為保障院內(見)實習生之健康,本院自110年1月1日起,修 訂(見)實習生體檢項目為一年內胸部X光檢查、一年內B型 肝炎表面抗原抗體檢測(HBsAg及Anti-HBs)、五年內麻疹 IgG抗體、五年內水痘V-Z IgG抗體檢測。 二、旨揭抗體檢測,效價不足者應接受疫苗施打,並檢附疫苗 施打證明,否則本院有權暫停該生(見)實習課程。 三、本院實習學生實習合約書及附表實習學生健康監測辦法, 請參閱本院網址http://www.cch.org.tw/ 彰基總院/教育 研究/教學部/醫事實習生/申請流程/實習合約書。 四、檢附本院實習學生健康監測辦法。
更新日期:108-11-29
【實習醫院】埔里基督教醫院實見習生體檢項目函 主旨:檢送本院實(見)習生體檢項目,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體檢項目:依本院感染管制組、職業安全衛生室及各實習 部門規定制定。 二、請貴校於實(見)習生報到前一個月交體檢資料至本院教研 部。本院教研部會將體檢報告資料會簽本院感染管制組、 職業安全衛生室審核。若沒有在報到前一個月寄達體檢報 告,則延後實習報到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