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學醫院教師證核發作業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學醫院教師證核發作業要點
110 年 8 月 24 日 110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處主管會議
110 年 10 月 6 日校區主管會議
110 年 10 月 20 日 110 學年度第 2 次行政會議
一、 為提升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各教學醫院教師對本校之
認同及教學熱忱,並促進校院間合作,經分析各教學醫院同仁對於與
本校合作之期望與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之「教學醫院」,係指本校組織規程內訂定之教學醫院。
三、 本要點所稱之「教學醫院教師證」,係為鼓勵教學醫院師資積極進行教
學活動並促進校院際研究發展合作所核發之榮譽文件,除本要點規定
之教學研究相關用途外,不作為任何其他證明使用。本證有別於經教
評會審核通過發予之本校兼任臨床教師或專業技術教師之聘任證書。
四、 符合下列規定之人員,經教學醫院造冊推薦,函送本校教務處彙整,
簽陳校長核定後,由教務處依年度製作發予。
(一)非本校專兼任之各部科之「主治醫師」以上人員(含牙醫師、中醫
師)。
(二)非本校專兼任之醫事(包含護理、醫檢、放射、物理治療、職能治
療、語言治療、呼吸治療、臨床心理、諮商心理、藥劑、營養等)
及醫務(包含資訊、管理、財務、社會等)領域人員,具以下資
格之一者:院聘主管(含)以上、具碩士(含)以上學位、或研
究成績優良者。
(三)非本校專兼任教師但符合衛福部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內規範之
教師資格者。
五、 教學醫院教師其他相關條件由各教學醫院訂定之。
六、 教學醫院教師於教學醫院內應執行臨床教學任務,亦得依教學需求申
請本校各學系之問題導向學習(PBL)課程等相當課程之小組輔導教
師(tutor),並得憑證向教學單位申請當日免費臨時停車證,需經常性
進入校區者並得比照本校教職員申請本校汽車通行證。
七、 本證之頒發程序,係由教務處函請各教學醫院或逕由各教學醫院依機
關(構)名稱(中英文)姓名(中英文)、醫務職稱(中英文)、學位
名稱(英文)、科部別(中英文)、擬申請教學職稱(已有教育部定教
職者,請附證書影本或本校聘函)、電子郵件信箱、聯絡電話、身分證
號碼、原機關(構)員工編號、派兼醫務行政職務、國民身份證用正
面半身照片(電子檔)等列表造冊,以紙本及電子檔函本校教務處彙
整後,依本要點第四條規定辦理。發證時間訂為每年 1 月 1 日,有效
期限一年,至該年度 12 月 31 日止。年度中因聘任或升等而變更資格
者,併次年度名冊送請發證。
八、 本證為榮譽文件,中途離職或因其他原因變更教學醫院職務者,由教
學醫院協助收回銷毀,不需繳回本校。
九、 本證若遺失,除特殊必要之需求,得填具申請書,經專案簽請核准補
發外,應併次年度名冊核發。
十、 本證正面圖樣如附件一,以中英文註明下列項目:
(一)證件名稱:中文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學醫院教師證」,英文僅
註明教學醫院,即 National Yang Ming Chiao Tung University
Teaching Hospital。姓名:中文姓名加註醫院專業職稱,英文姓名
後加註專業或學位名稱,如:王大明 醫師 Da-Ming Wang, M.D.,
Ph.D.;劉英英 護理師 Ying-Ying Liu, R.N., M.S., Ph.D.)。
(二)醫院:醫院全銜。
(三)職稱:
1.具教育部定助理教授資格以上者,依其部定資格記載為「教學醫
院教授」、「教學醫院副教授」、或「教學醫院助理教授」。
2.具本校助理教授級以上之臨床教師或專業技術教師資格者,依其
聘任資格記載為「臨床教授」、「臨床副教授」、或「臨床助理教
授」。
3.不具前述 1、2 資格者,不論是否具教育部定講師資格,一律記
載為「教學醫院講師」。
(四)有效日期:以阿拉伯數字登載至該年度 12 月 31 日,格式如
2006/12/31。
(五)加註「本證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學醫院教師榮譽文件」。
十一、本證背面圖樣如附件二,除條碼及磁條外,以中英文註明下列「注事
項」:
本證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核發之教學醫院教師榮譽文件,不作其他用
途使用。持證者非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專任教職員,拾獲者請直接聯絡
服務之教學醫院、或寄回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務處代轉。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及各教學醫院人員聘任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