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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務處

最新消息

  • 教學資源組

  • 更新日期:111-11-23
  • 發布單位:教學資源組
111年6月15日著作權法增訂:教學情境下,有條件的合理使用。
💡這個演講我們想讓您知道的是:

老師的課程教材,在限定教學用途、存放於本校學生或選課學員才能取得之平台(如E3)、上課視訊限定本校學生或選課學員才能收訊的條件下,使用教科書或已公開發表之素材可無須取得授權。若存放於公開網站、公開直播、OCW、MOOCs、營利用途等,仍需取得授權。
 
講師資訊
林誠夏 法制顧問
知識背景為科技法律,05-16 年間任職於中央研究院從事公眾授權模式的研究,近年的研究成果包括:擔任自由開源軟體法律參考書台灣專章的編撰作者,並協助各界參與者,釐清 Open Source、Open Data,以及 CC 授權等智慧財產權及公眾授權應用問題。目前已轉任民間事務所,及於開放文化基金會擔任法制顧問,撥付工作之餘的心力營建國內開源授權知識的分享網絡 (Open Source Legal Network, Taiwan)。

前言
本次著作權法修法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的修法案,主要就是配合大疫情時代的遠距教學,包含新訂著作權法第46-1條以及修正第46、47、48條。一般來說著作權保護時間很長,請各位教師蒐集素材製作教材時要有預設認知,只要在網路上接觸到的素材都是受到保護的,所以必須取得授權。

如果您已取得授權,一定要保留證明 (Email往來紀錄、文件約定)。雖著作權法並無規定一定要有書面文件,但是參照著作權法第36、37條說明,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讓與、未授權。請取得充分的授權再使用素材,如涉及商業使用也必須載明。
  • 著作權法第36條第三項: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著作權法第37條第一項: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教材侵權重災區:做到什麼程度會被認定為”改作”,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又是什麼?
  • 所有要基於他人作品才能產出作品的行為就是改作,例如翻譯教科書、論文整理節錄、特定概念懶人包。
  • 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指的是不特定多數人可以接觸到,沒有時間、地域限制的播放與傳輸行為。

法規逐條說明
著作權法第46條

一、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二、

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三、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註釋:
  • 第三項所提及之著作權法第44條但書: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使用方式有害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就不得主張本條目的第一項及第二項;就算有限制學籍與選課,也不得主張自己是教學之人,是學校授課目的的使用。
著作權法第46-1條

一、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有營利行為者,不適用之。

二、

前項情形,除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外,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
註釋:
  • 如欲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必須要有限制學籍與選課的措施,才適用本條目(著作權法第46-1條),否則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
著作權法第47條 (針對製作教科書、製作教具)

一、

為編製依法規應經審定或編定之教科用書,編製者得重製、改作或編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得公開傳輸該教科用書。

二、

前項規定,除公開傳輸外,於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

三、

前二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其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註釋:
  • 注意!只限「為編製依法規應經審定或編定的教科書」,得重製、改作或編輯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並可以公開傳輸該叫科用書;除教科書外隨附的教學輔助用品也適用。但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報酬,其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著作權法第48條

一、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檔案館或其他典藏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但不得以數位重製物提供之。

(二)

基於避免遺失、毀損或其儲存形式無通用技術可資讀取,且無法於市場以合理管道取得而有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四)

數位館藏合法授權期間還原著作之需要者。

二、

國家圖書館為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得以數位方式重製下列著作:

(一)

為避免原館藏滅失、損傷或污損,替代原館藏提供館內閱覽之館藏著作。但市場已有數位形式提供者,不適用之。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於網路上向公眾提供之資料。

三、

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項第一款規定重製之著作,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或依前項第二款規定重製之著作,符合第二款規定者,得於館內公開傳輸提供閱覽:

(一)

同一著作同一時間提供館內使用者閱覽之數量,未超過該機構現有該著作之館藏數量。

(二)

提供館內閱覽之電腦或其他顯示設備,未提供使用者進行重製、傳輸。

四、

國家圖書館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重製之著作,除前項規定情形外,不得作其他目的之利用。
註釋:
  • 典藏機構得重製保存。
  • 典藏機構得數位重製,以保存可能滅失的著作或中央、法人已公開予公眾的資料。
  • 原則上,這些重製限館內閱覽、傳輸。例如設定電腦、平版等數位裝置於館內使用。

合理使用的機制與風險
  • 合理使用代表我們無權利用,但我們認為這個利用合乎界線;使用上需要去調整變通,但仍有個案風險,必須自己承擔風險。
  • 合理使用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涉及到灰色地帶,需要注意幾個使用原則:
    • 轉化原則:利用目的不同,比較不會損及著作財產權人的商業收益。
    • 不損商業收益原則。
    • 勤勉標示出處原則。
  • 合理使用的競合與備位:如果您的教學沒辦法主張§46、§46-1,仍可以主張其他的合理使用。
    • 如果完全符合,可以先行主張§46、§46-1。
    • 如果自覺有可能不完全符合§46、§46-1,仍然可以備位主張§44~63其他條款。
    • 或直接主張§65進行個案判斷,請審判人員依下列四點進行審判:利用的目的跟性質、著作之性質、利用之質量、比例。
  • 著作權法禁止抄襲與改作,但是可以重新創作。著作權法保護僅止於該著作的表達,不保護點子,不能直接抄襲他人的著作,但可以學習概念後重新創作。

重點回顧
本次修法對於教學很有用,以往依智慧財產局的行政函釋只能做為法官判斷的參考,歷來的行政函釋不會拘束法官如何審判,法官有可能不按照行政函釋的內容去審判,但完成立法之後,法官在法庭上則必須要依法審判。

萬一未來不幸發生司法爭議,被因為侵權被告上法庭,只要下列條件都滿足,只要向司法官詳實說明,審判人員就必須依法審判。
  • 教育部立案且管理的各級學校才適用,補習班不適用(補習公司由經濟部商業司立案管理)。
  • 沒有全盤引用他人著作,而是只在授課目的必要範圍內,小範圍使用。盡量使用必要範圍,避免影響到著作財產權人該作品後續的利益。
  • 實體課程限修課生觀看,遠距課程以帳號等技術限制使特定修課生才能觀看。
  • 授課行為無損害著作財產權所有人的經濟報酬,例如影響銷量。
  • 並沒有因為本次利用,而拿到額外的經濟補償,也避免影響到著作財產權人該作品後續的利益。如果沒有限定學生觀看又有營利行為(如上傳教材到YouTube又開廣告設定),就算是”有害”原作者的利益,若是如此,必須通知利用人並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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