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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務處

總整課程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教學發展中心
大學部總整課程

111學年度第二學期「總整課程補助」開放申請中(即日起至112/2/21止)
總整課程(Capstone Course)乃本校深耕計畫補助之課程推動及改革重點,目的在於透過課程設計,檢視學生大學四年以來的學習成果及專業核心能力達成之程度,IEET亦要求參與認證之系所必須於大學部課程中開設總整課程,而AACSB更將其視重要的考核指標。因此,為鼓勵本校大學部於高年級開授(或調整現有課程)總整課程(Capstone Course),檢視學生達成專業核心能力之程度,進一步激發學生總結、深化及展現專業核心能力,特制定本補助方案。

收件時間:即日起自112年2月21日止

收件地點:請填妥「總整課程申請表(表內附件一~附件三)」,核章後送至教學發展中心(科學一館SA122室),並將電子檔寄至EF0619@nycu.edu.tw(陳小姐收,分機50133)。
  • 111-2 補助說明與申請表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1-2-總整課程補助說明與申請表-公告
  • 111-2 申請表下載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1-2-總整課程補助申請表-公告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1-2-總整課程補助申請表-公告
本校學系總整課程簡介

一、

目的
為鼓勵本校大學部於高年級開授(或調整現有課程)總整課程(Capstone Course),檢視學生達成專業核心能力之程度,進一步激發學生總結、深化及展現專業核心能力,特制定本補助方案。

二、

定義
總整課程係指教師依系所設定之學生核心能力,設計能夠展現學生專業知能的課程方案,提供學生將所學知能運用於實際場域,以進行真實問題解決或新議題發掘之施展,協助學生再創學習的高峰經驗。

三、

實施對象
凡於本校大學部高年級開設實作課程之專任教師

四、

申請資格及方式

(一)

依每學年度公告期限提出申請,並填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總整課程申請表」,送至教學發展中心。

(二)

課程長度以一學期或一學年為原則,每學系當學年度至多申請2門課程補助。若教學單位有分專業領域、學程、分組者(以本校課務組必修科目表資料為主),則不受申請案件限制,惟申請案件請加註隸屬於哪個專業領域。

五、

實施方式

(一)

 申請課程之課程大綱須符合「總整課程」之目的,具備下列要件:

1.

課程目標與學生核心能力設定需符合系上大部分的學生核心能力設定。

2.

課程計畫需採實作教學,協助學生進入實際場域進行實作,達到運用所學解決真實問題的目的。

3.

學生學習成果採直接評量,例如畢業專題、畢業作品、專案作業或研究、實作成品、競賽等。

4.

運用適切評分方式(例如rubrics),協助學生瞭解自己達成核心能力之程度。

(二)

 獲補助課程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充分向學生說明本課程使用rubrics的評分方式。

2.

課程助教應協助建立新型態評量的相關資料檔案。

3.

授課教師應積極參與教務處規劃之總整課程活動及相關評量機制的開發。

(三)

課程應按時程繳交如下文件至教務處:

1.

開學前完成學生核心能力的rubrics及評分標準的設定。

2.

學期末彙整該課程之相關實作資料,例如教材、學生作品、競賽結果、成果發表會之報告或作品、學生評量總表等,以書面與電子成果報告繳交教務處。

六、

經費補助

(一)

一學期課程一門課至多補助8萬元整(推動重點:1.發展適切評分方式、課程應採直接評量考核學生學習成果;2.進階計畫:發展系上總整課程修課脈絡)。

(二)

補助經費以新聘或補貼課程助教費(主要工作為協助教師發展課程核心能力的達成指標與評量、協助教師進行新型態的學生評分)及課程教學使用等經常門支出為主,須依「大專校院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使用原則」進行經費核銷。

(三)

經費支用

1.

須於撥補當年度規定日期前核銷完畢。*

2.

本中心將依課程核定經費項目進行控管,並得視經費支用情形及課程辦理成效,作為未來評估補助之審查依據。

(四)

當學期已獲教育部另案補助之課程,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經費。

七、

作業程序及審查標準

(一)

作業程序

1.

由本中心籌組審查委員會。通過審查之課程,應於公告後二十日內依委員意見進行課程計畫之修訂。

2.

通過審查之課程名單,將公告於本中心網站,包含課程名稱、授課教師及開課資訊等。

(二)

審查標準

1.

課程內容完整性(50%):課程內容符合系上所規劃之核心能力,並對評量機制(Rubrics)進行明確規劃,得以評估學生整體學習成效;進階計畫須包含系上總整課程整體修課脈絡。

2.

課程執行可行性(50%):課程設計以實作教學為主,且規劃之實際場域與經費編列具合理性,並能確實運用適切評量方式以達成預期成效。

八、

本中心保留補助規則及補助金額修改之權利,並自發佈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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