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日期:114-04-15
更新日期:115-05-25
發布單位:招生策略中心
各地區高中校友學士班新生獎學金辦法(115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5學年度 宜蘭、基隆、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臺南、屏東、花東地區高中校友學士班新生獎學金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優秀同學就讀本校並維持優異學業表現,由本校地區校友捐贈獎學金獎助學生入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資格: 一、 申請學生高中畢業學校需為各地區辦法指定高中同學,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的優秀學生: (一)經大學申請入學管道錄取為本校學系正取生且以第一志願就讀本校該學系。 (二)經分發入學第一志願錄取。 (三)經分發入學前三志願錄取且前二志願皆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的學系就讀本校者。(符合此資格之申請同學需提供證明文件) 二、考生身分限一般生,不含公費生、離島外加、原住民外加、屯蒙組、分發入學特種生等。 第三條 獎助金額與名額: 一、僅限大學部一年級學生,第一學期獎學金新臺幣3萬元整。 二、以上述資格獲獎者,核撥此獎助學金時,學生應保有在學身份,若有保留入學資格、休學、退學、轉學等情事,中止獲獎資格。 三、無名額限制。 第四條 審查程序:由符合資格同學提出申請,經招生策略中心審核後辦理獎學金核發。 第五條 獲本獎學金者,除經濟弱勢及清寒相關獎學金外,當學年不得兼領其他獎學金。 第六條 校友另有指定捐贈對象與獎助金額者從其之。 第七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主管會議訂定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4-05-01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博士生獎學金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博士生獎學金要點
法規修正日期:112-10-05
學士班新生大禮包獎學金辦法 (適用113學年度入學學生)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113 學年度 學士班新生大禮包獎學金辦法
法規修正日期:112-10-11
更新日期:114-06-16
發布單位:綜合組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士班大一大二不分系獎勵優秀大陸地區高中生就讀獎學金作業規定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士班大一大二不分系獎勵優秀大陸地區 高中生就讀獎學金作業規定 111 年 7 月 20 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110 學年度第 1 次臨時行政會議通過 一、目的:為提升本校學生競爭力及世界觀,以校外募得款項鼓勵優秀大陸地區高中生至本 校就讀,特訂定此辦法。 二、適用對象:自 111 學年度(含)起,凡經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入 學大一大二不分系,或參與修習大一大二不分系一、二年級所有課程的非醫、牙學系大 陸地區學生。 三、獎學金由財團法人、企業或個人等捐款來源作為支應,並依當年度經費情形決定次年度 頒發名額與金額。 四、獎勵期限:自學生註冊入學之月份起,至其畢業離校、轉系、休學或退學之月份止,至 多四年。惟延長修業年限期間,不得頒發。 五、獎學金金額及申請審核: (一)入學後每人每學期至多發給新臺幣十二萬元整。 (二)申請者應每學期提出申請,經學士班大一大二不分系初核受領資格後,由教務處簽請 校長核定。 六、申請時間:依當學期公告之日期辦理。 七、申請資料: (一)新生:獎學金申請表、本人郵局存摺影本、前一學歷的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單、當學 期選課單。 (二)舊生:獎學金申請表、前一學期含排名之成績單、當學期選課單(分流後免附)。 八、獎學金終止及取消申請資格原則: (一)未繳納當學期學雜費者,不得受領。 (二)學生保留入學資格及休學期間終止頒發已核定之獎學金並取消申請資格。若其後有復 學之事實,自復學之該學年度,於指定之申請期間重新提出申請。 (三)大一大二不分系學生轉系或他系學生退出修習本系課程者,終止頒發已核定之獎學金 並取消當學年及之後各學年申請資格;退學者則終止頒發已核定之獎學金。 (四)學生前一學年學業成績之班級排名未達到前 50%者,取消當學年及之後各學年申請資 格。如有特殊狀況,並經教務處召開相關會議同意者除外。 (五)學生若有不明原因離校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者,終止頒發已核定之獎學金並取消當學 年及之後各學年申請資格。 (六)學生如有違反本校校規或行為不當者,經教務處召開相關會議審議,得終止頒發已核 定之獎學金並取消當學年及之後各學年申請資格。 九、本規定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士班大一大二不分系獎勵優秀高中生就讀獎學金作業規定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士班大一大二不分系獎勵優秀高中生就 讀獎學金作業規定 111 年 7 月 20 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110 學年度第 1 次臨時行政會議通過 一、目的:鼓勵優秀高中生報考及就讀本校,以校外募得款項鼓勵學生從事生醫科學研究, 特訂定此辦法。 二、適用對象:自 111 學年度(含)起,錄取本校學士班大一大二不分系,或參與修習大一大二 不分系一、二年級所有課程之非醫、牙學系學生。 三、獎學金由財團法人、企業或個人等捐款來源作為支應,並依當年度經費情形決定次年度 頒發名額與金額。 四、獎勵期限:自學生註冊入學之月份起,至其畢業離校、轉系或退學之月份止,至多四年。 惟延長修業年限期間,不得頒發。 五、獎勵種類: (一)學科能力測驗五科均取得滿級分,並以第一志願就讀者,入學後每人每學期至多發給 新台幣二十五萬元整。 (二)學科能力測驗自然科或數學科取得滿級分,並以第一志願就讀者,入學後每人每學期 至多發給新台幣六萬元整。 (三)分科測驗數甲、物理、化學、生物任二科分數超過頂標,並以第一志願就讀者,入學 後每人每學期至多發給新台幣六萬元整。 (四)參加國際數理奧林匹亞競賽選訓決賽完成結訓並獲選訓工作委員會推薦,經錄取後以 第一志願進入就讀者,入學後每人每學期至多發給新台幣二十五萬元整。 六、申請及審核:申請者應每學期提出申請,經學士班大一大二不分系初核受領資格後,由 教務處簽請校長核定。 七、申請時間:依當學期公告之日期辦理。 八、申請資料: (一)新生:獎學金申請表、相關資格証明文件及郵局帳戶影本、當學期選課單。 (二)舊生:獎學金申請表、前一學期具排名之成績單、當學期選課單(分流後免附)。 九、獎學金終止及取消申請資格原則: (一)未繳納當學期學雜費者,不得受領。 (二)學生保留入學資格及休學期間終止頒發已核定之獎學金並取消申請資格。若其後有復 學之事實,自復學之該學年度,於指定之申請期間重新提出申請。 (三)大一大二不分系學生轉系或他系學生退出修習本系課程者,終止頒發已核定之獎學金 並取消當學年及之後各學年申請資格;退學者則終止頒發已核定之獎學金。 (四)學生前一學年學業成績之班級排名未達到前 50%者,取消當學年及之後各學年申請資 格。 (五)學生如有違反本校校規或行為不當者,經教務處召開相關會議審議,得終止頒發已核 定之獎學金並取消當學年及之後各學年申請資格。 十、本規定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士班大一大二不分系獎勵優秀國際學生就讀獎學金作業規定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士班大一大二不分系獎勵優秀國際學生 就讀獎學金作業規定 111 年 7 月 20 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110 學年度第 1 次臨時行政會議通過 一、目的:為提升本校學生競爭力及世界觀,以校外募得款項鼓勵優秀國際學生至本校就讀, 特訂定此辦法。 二、適用對象:自 111 學年度(含)起,凡經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錄取入學大一大二不分系, 或參與修習大一大二不分系一、二年級所有課程之非醫、牙學系國際學生。 三、獎學金由財團法人、企業或個人等捐款來源作為支應,並依當年度經費情形決定次年度 頒發名額與金額。 四、獎勵期限:自學生註冊入學之月份起,至其畢業離校、轉系、休學或退學之月份止,至 多四年。惟延長修業年限期間,不得頒發。 五、獎學金金額及申請審核: (一)入學後每人每學期至多發給新臺幣十二萬元整。 (二)申請者應每學期提出申請,經學士班大一大二不分系初核受領資格後,由教務處簽請 校長核定。 六、申請時間:依當學期公告之日期辦理。 七、申請資料: (一)新生:獎學金申請表、本人郵局存摺影本、前一學歷的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單、當學 期選課單。 (二)舊生:獎學金申請表、前一學期含排名之成績單、當學期選課單(分流後免附)。 八、獎學金終止及取消申請資格原則: (一)未繳納當學期學雜費者,不得受領。 (二)學生保留入學資格及休學期間終止頒發已核定之獎學金並取消申請資格。若其後有復 學之事實,自復學之該學年度,於指定之申請期間重新提出申請。 (三)大一大二不分系學生轉系或他系學生退出修習本系課程者,終止頒發已核定之獎學金 並取消當學年及之後各學年申請資格;退學者則終止頒發已核定之獎學金。 (四)學生前一學年學業成績之班級排名未達到前 50%者,取消當學年及之後各學年申請資 格。如有特殊狀況,並經教務處召開相關會議同意者除外。 (五)學生若有不明原因離校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者,終止頒發已核定之獎學金並取消當學 年及之後各學年申請資格。 (六)學生如有違反本校校規或行為不當者,經教務處召開相關會議審議,得終止頒發已核 定之獎學金並取消當學年及之後各學年申請資格。 九、本規定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或廢止時亦同